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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次关系中的权利与救济:研究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陆民法著作亦习惯于从“债”的角度讨论合同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救济的问题。在处理权利与救济的关系方面,德国民法较英国法为优;因为,对于有着先进的人本精神的现代民法来说,权利提炼与损害救济毕竟是不可偏废的。

优次关系中的权利与救济:研究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

英国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的,其实践目的是使争议获得解决;大陆法的目的则与此相反,它是作为一种体系告诉人们,根据正义的观念,社会应当确认哪些权利和义务。”[304]因而,一般认为,英国法按应受责难之行为而构建,乃为补救之法,奉行“救济先于权利”;欧陆民法按所需保护之利益而构建,乃是权利之法,以确权为第一要务。大陆法系国家无明确的救济法理论,时常困扰大陆法系学者的一个问题是:何为救济?在欧陆民法中很难找到一个与英美法“remedy”这一术语相匹配的概念。[305]在欧洲大陆典型的有关法律责任的民法教科书中,只能在各章节或分节中找到相关的论述资料,而找不到以民事救济法为主题的独立章节,亦找不到关于民事救济法的整体讨论。

但是,所谓英国法是救济之法、欧陆法是权利之法,仅是从相对意义上而言的。这并不意味着:欧陆民法只重视抽象权利的确认,而不重视损害救济;英国法只重视损害救济,而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提炼。英美法理论中被称为救济法的东西,在大陆法系是由“债法”(the Law of Obligations)部分规定的。债法被认为是所有民法法系私法的核心部分,它包含三个部分:合同之债、准合同之债、合同外之债或不法行为所生之债。[306]“债”在某种程度上亦意味着“民事责任”,发达的债法规范包含着完备的责任救济体系。欧陆民法著作亦习惯于从“债”的角度讨论合同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救济的问题。[307]同时,现代英国法亦有向权利之法转化的趋势。基于分散救济的判例法被认为遮蔽了国家公民的自治,不能实现实质正义原则;[308]“英国法学家的兴趣已经日渐从程序的技术转向实体法”,“正努力为英国公民规定更加明确的权利和义务”。[309]或者,至少可以说,现在英国法的状况更多地体现为根据不同情况而对确权和救济各有侧重的态势。因而,仅在传统意义上,可以说英国法更重视公正审判,德国法更重视实体法规则和权利的提炼。相比较之下,德国民法亦有责任救济体系,而传统的英国法似过于轻视权利和义务的抽象了,应该补足。在处理权利与救济的关系方面,德国民法较英国法为优;因为,对于有着先进的人本精神的现代民法来说,权利提炼与损害救济毕竟是不可偏废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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