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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保障道德损害救济:精神利益保护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衡平法救济的核心价值在于道义制衡。衡平法的总体原则是不使法律权益的拥有者因法律的执行而陷于不利益。在救济方式上,衡平法以命令为主,其实施方式是直接饬令当事人遵从,否则即被认为是蔑视法庭,对违抗者定罪处罚。根据衡平法确定的原则,受托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信托范围之内牟取利益。同样,英国衡平法上首创的陪审制度亦富含着道德损害救济的内在机理。

英国法保障道德损害救济:精神利益保护研究

罗马法的私犯法消失以后,耶林所担心的道德损害救济的机制缺失问题一直显在或潜在地考量着后世私法救济制度的发展。当普通法的救济手段陷于停滞、社会公众的道德诉求面临保障危机之时,英国人以其衡平法机制的创设,成功地经受了道德损害法律救济机制缺失问题的考验。14世纪,英国普通法失去了自我更新的动力,为了弥补私法救济手段的不足,衡平法创造了灵活多样的责任形式和运行机制,从而保证了英国司法制度对于保障市民社会实质正义的追求。

衡平法救济的核心价值在于道义制衡。衡平法的总体原则是不使法律权益的拥有者因法律的执行而陷于不利益。为了保证司法权衡的道德纯粹性,最初的大法官一般由教士担任,其被视为“王的良心上的保持人”。大法官的司法机关亦为“良心的法院”,其原来的职能“不侧重于使原告人,因被告人的非行所蒙受的损失,有所补偿,却侧重于洗涤被告人的良心,使其因非行所蒙受的罪恶,得有革除”。按照衡平法原则,如果行为人明显系以诚信行事,且其在普通法上地位正当,哪怕因其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亦不得对该行为人施以衡平法的制裁;反之,倘若行为人违背信义,在受托为他人管理事务时越限牟取私利,即使在获得私利时并未致人损失,其亦应返还所取之私利,因为占有私利是违背良心的。在救济方式上,衡平法以命令为主,其实施方式是直接饬令当事人遵从,否则即被认为是蔑视法庭,对违抗者定罪处罚。[230]此种“以入狱为挟制”的保障后盾,体现了英国衡平法救济的重罚主义色彩,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延续古代罗马私犯法精神的意味,其系以“矫枉必须过正”的理念实现对于受损精神利益的救济。

富于特色的衡平法制度——信托就是以信义作为其全部基础的。所谓信托,亦指本着良心管理他人事务。所以,信托乃为“良心的义务”,其核心在于“良心”二字,即要求“处理他人事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根据衡平法确定的原则,受托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信托范围之内牟取利益。若无明文授权或法律规定,受托人无权出卖信托财产;受托人的义务不在于处分信托财产,而在于保存信托财产,或使其增值。在信托人失去信义难尽其信托责任时,由衡平法院派员代管信托财产。[231]信托制度贯彻了衡平法道德制衡的救济理念。(www.xing528.com)

同样,英国衡平法上首创的陪审制度亦富含着道德损害救济的内在机理。尽管在现代,批评意见认为该制度是反民主、反理性的,其秘密裁决机制亦侵蚀了法治原则;[232]而且,有学者出于防止滥诉的考虑,提出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上,拒绝陪审员意见的介入。[233]但是就其历史形态和总体机制而论,陪审制度的客观价值仍是应予肯定的。该制度意在追求具体正义,保障主体价值健全,乃是基于对人之精神性存在实质的认可而作出的一种独具特色的司法安排。作为一种旨在阐明争讼事实是非曲直的司法渠道,其运行对于满足当事人辩明事理、渲泄愤懑的原始正义感的客观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正是基于此种制度价值,陪审制才得以其特有的垂范魅力而为世界多国所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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