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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利益保护:现状与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视角亦不失为“人之需求层面的精神利益现时地位上升”之判断的另一注脚。令人欣慰的是,在国外,精神利益价值高于财产价值,在某些领域已然成为一种先进的私法理念。当人身法益面临与财产法益的尖锐冲突时,前者被得以优先尊重。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对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65]按其说法,安宁、隐私、名誉等精神性人格利益于现代社会有胜过生命、健康等物质性人格利益的趋势。

精神利益保护:现状与研究

我们当下所处的生活阶段的总体状况如何?精神利益需求在人的需求结构中正处于何种地位呢?在这里,有一些社会调查的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完成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2006年4月至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以“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主题,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的130个市、县、区开展了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GSS2006.CASS)(以下简称“社科院调查”),对回收的7061份成功访问问卷统计分析的结果显示:按照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恩格尔系数标准计算[58]家庭生活达到很富裕水平的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4.7%,达到比较富裕水平的占22.1%,达到宽裕水平的占18.5%,三者合计达到75.3%。这说明,在2006年,我国已有3/4强的家庭的生活达到宽裕及以上的水平。[59]2008年,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面向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城乡居民开展家庭调查(以下简称“北大调查”),其中涉及成人被访者关于价值观念重要程度的评价[60],总体结果显示:“家庭美满和睦”排在第一位,得分高达4.78分;“与配偶关系亲密”排在第二位,得分为4.46分。人们接下来注重的首先是个人生活,希望“生活有乐趣”(得分为4.22分)、“不孤单”(得分为4.08分);其次是希望在社会交往和工作中“不被人讨厌”“有成就感”。而财富(“很有钱”)、声望(“死后还被人思念”)以及中国人传统上最重视的“传宗接代”反而排在最后。教育程度越高的被访问者,对“生活有乐趣”“有成就感”就越重视;反之则更加重视“不被人讨厌”“传宗接代”。[61]相较之下,“社科院调查”的覆盖面更广,在反映我国现阶段居民生活总体状况上的接近度要大于“北大调查”;而“北大调查”将覆盖范围限定于京、沪、粤三地,其在反映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生活状况方面的接近度要大于“社科院调查”;在某种程度上,由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决定,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对相对落后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北大调查”显示的居民生活状况代表着我国居民生活状况的整体成长趋向。因而,可以断定:全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正由温饱型向享受型过渡,[62]生活阶段正由物质主导型向精神主导型发展,精神满足在主体价值需求结构中的地位上升趋势明显,精神生活水平愈益成为衡量现代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

当然,有人可能会以两极分化问题来对此判断提出质疑。对此,笔者认为,其实二者并不矛盾:需求结构由温饱型转向享受型,意味着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富差距拉大则说明在总体生活水平提升的前提下存在着结构性失衡,并不能因为这种结构失衡的问题而否定总体生活水平提高、人们人格需求结构进化的事实。一位百万富翁与一位中等收入者虽然存在着物质上的差距,但他们对于咖啡美食风景的看重却是一样的,精神利益诉求完全可能被他们投以同样的表达热情。所存在的问题在于因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而产生的心理失衡,但这只能通过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得以根本解决。况且,这种仇富心态说到底亦是一种精神层面的纠结,可被归结为与人们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自然心理相联系的尊严感,乃是一种源于生而平等观念的有关“活着的尊严”。而对于这种尊严感的满足,法律是可以介入的。这恰恰又回到了本节讨论的主题,即人的精神利益的满足问题。此种视角亦不失为“人之需求层面的精神利益现时地位上升”之判断的另一注脚。尽管鉴于我国局部地区的现状,那种关于目前经济问题已经不是人们关心的首要问题的判断[63]仍是有风险的,但可以肯定地认为,在当下及不久的将来,人们的精神利益需求正在或必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令人欣慰的是,在国外,精神利益价值高于财产价值,在某些领域已然成为一种先进的私法理念。当人身法益面临与财产法益的尖锐冲突时,前者被得以优先尊重。例如在美国依阿华州,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是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在路过被告的一间久未使用的小屋时进去欲寻些水喝。恰逢被告在屋内收拾东西。当发现原告闯进来后,被告未做任何警告,当即开枪将原告的腿给打断了。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面对原告的索赔请求,被告的抗辩意见为:根据英美法中“禁止非法闯入”的古老规则,对自己的物业拥有自卫权;所谓“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私人物业神圣不可侵害。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对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此判决乃基于以下考虑:原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对被告的人身威胁,被告以侵害对方的生命健康权来捍卫自己的物业,这实际涉及生命健康权和私人财产权两种“法益”的冲突问题;面对这一冲突,人身价值应予优先保护。按照判案法官的说法,个人财产毕竟是私有的,是属于个人的,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属于社会的,人的生命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利益。这种人身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的理念后来被贯彻到美国《侵权法重述》里面。[64](www.xing528.com)

在优先尊重人身价值和精神利益方面,罗斯科·庞德似乎走得更远。早在1915年,罗斯科·庞德在讨论人身利益时即曾建议:应使精神和神经系统免于伤害,免受安宁被干扰之痛;这些利益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已经变得比诸如使身体免受直接或间接伤害之类更基本的利益更为重要了。[65]按其说法,安宁、隐私、名誉等精神性人格利益于现代社会有胜过生命、健康等物质性人格利益的趋势。尽管对此论尚值保留,但它揭示的事实却是可予肯定的,即: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对人的保护愈加趋向于精神化、实质化,愈益触及人之为人的精神内核和存在根据。这使我们更加确信: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与人格的自由发展,除此之外的所有价值都处于从属地位;人们的精神安宁利益在主体人格价值结构转型的现代背景下理应得到更充分的立法关注。[66]

国外私法中的这些人本理念应在现代民事立法中得以全面贯彻,而迄今为止,这种贯彻状况总体上似乎仍不那么善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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