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全面完善

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全面完善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人的自我存在”理论渊源于人本主义哲学观。[50]在人的价值实现这一主题上,罗洛·梅则构建了人的自我存在理论。他认为,人的存在的本质是自我感,即对于自身存在意义的体验。因而,精神利益尤其是精神性人格诉求的满足,对于个体完整人格的实现和维持从而彰显自我存在的意义尤为重要。精神性人格诉求是个体实现自我存在的根本途径。

“人的自我存在”理论渊源于人本主义哲学观。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诡辩派促使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47]这样,诡辩派便在人类思想史上吹响了人性除魅的第一声号角,这可以被认为人类人本哲学意识的萌芽形式。之后,人本主义在思想领域得以逐渐生长,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而各有消长,但我们始终能够看到它在人类思想史上一以贯之的发展脉络。尤其是在17、18世纪的欧洲,随着启蒙运动的开展,人本主义哲学和人文精神不仅蔚为一种引领社会进步的时代思潮,而且迅速完成了向政治生活领域的大规模进军,成为革命胜利者们安邦定国的政治理念。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人本主义在20世纪中期前后的美国心理哲学领域也结出了丰硕果实,马斯洛、梅杰斯、罗洛·梅等存在主义和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以其卓绝的著述为人类自我价值观的自觉奉献了新的智慧。

马斯洛认为,人类活动的动机在于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又是分层次存在的,“当我们的基本需要被满足后,我们的成长性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就变得具有支配力”[48]。他认为,所谓“人只靠面包活着”虽符合局部实情,但这只在缺乏面包时才是事实,当面包充足时,当人们腹中长期有食时,其他比进食这种生理需要更高级的需要会相应出台,而当这些需要满足后,又会有新的更高级的需要出现,依次类推。由此,他同等看重满足和匮乏在人的自我实现中的意义,认为匮乏是自我发展的动力,“机体的控制者和行为的组织者只能是未满足的需要”,而满足则可以“将机体从相对更强于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从而允许更社会化的目标出现”[49]。他认为,每个人的内在天性中都包含着巨大的潜能,都可能自我发展到完美人格,但由于人的潜能往往因为“低级需求满足的剥夺”而受到压抑或阻挡,未得到充分发掘,所以,多数人只能停留于普通人格阶段。自我实现即一种使自己的潜能得以实现的倾向,是人的自我发挥和自我完善的欲望,意味着期望和抱负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人能够成为什么,他就必须成为什么,他一定要忠实于自己的本性”;作为高级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终人一生,永无休止。[50]

在人的价值实现这一主题上,罗洛·梅则构建了人的自我存在理论。他认为,人的存在的本质是自我感,即对于自身存在意义的体验。并认为,个体存在的方式是存在于整体世界之中;实现个体存在的关键是个体在与社会的交流中始终能够发现、保持、发展自我,个体对于社会因素的态度应是为我所用,而不是被其支配而盲从于它,如此才能实现自我价值,达到自我实现和自我存在;无论是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还是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或是在自我思维世界里,保持和发展自我意识均为实现自我存在的应有之义。他更强调自我选择在个体人格完善中的作用,认为原始生命力是个体自我实现的最重要的因素,由于人的本性使然,原始生命力兼有善化和恶化两种天然倾向,人们只有合理地择善避恶,培养责任感,才能实现自我存在。关于完善的个体人格结构,他除了强调自由、自我意识这些必要因素之外,还将社会整合力、宗教紧张感囊括进去。他认为理想的个体人格应是在个体与社会的完美结合中实现的,个体不能脱离社会而自我存在;适度焦虑对于个体始终保持向完善状态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宗教紧张感即能使人产生适度焦虑,它将个体的意义统摄于神性层面的宗教理想,促进人们以此为目标,不断地追求自我存在的意义,由此,社会整合也便可以达成。[51]

马斯洛的自我实现理论和罗洛·梅的自我存在理论均站在人本立场上,以完美人格为标本,面向芸芸众生,探讨普通个体在人格成长过程中如何克服自我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自我存在的意义这一深刻命题,它为人们完善人格、彰显存在价值提供了有效的心理理论指引。自我存在理论将个体视为整体世界的组成,主张在社会语境中实现个体人格的完善,从而缓解了自我实现理论所固有的自我实现和集体实现之间的紧张关系。个体是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单位,人的价值实现是推动社会进步最原始、最活跃的动力;自我存在的视角为认识人的价值问题打开了一个“窗口”,它指引人们心怀“生之意义”的追问,驱散自身人格成长过程中的精神“阴霾”,在与外部世界的持续互动中最终走向自我存在。(https://www.xing528.com)

在近现代法律观中,精神利益(人身法益)是自然人借以自由、平等、独立、完整地参与民事乃至社会活动的根本条件。因而,精神利益尤其是精神性人格诉求的满足,对于个体完整人格的实现和维持从而彰显自我存在的意义尤为重要。因为,在最本质的意义上,人的存在是精神性的。精神性人格诉求以人的社会意义为主旨,不仅从根本上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而且还是独立个体区别于其他个体的重要依据。因为,凭借由生物本能支配的物质性诉求,人与动物断然是无法区分的,能将二者区分开来的唯一根据就是人内涵于自身特有的意识活动之中的精神性人格诉求;而且,由于出生、阅历、受教育程度等的不同,每个个体均有其独特的人格结构,个体借以向社会显示其独特存在的根据也是包含着丰富的个体情感体验的精神性人格诉求。精神性人格诉求是个体实现自我存在的根本途径。尽管“我思故我在”反映的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但我们抛开这一视角时就会发现:此语在揭示人之存在的思维本质这一点上是有其客观性的。人格健全的人是极其重视自身自由、名誉、隐私、尊严等精神性构成要素的。日常所谓“人格健全”,亦主要指人们在遭受侵害时所能够保持的强烈的人格复位意识;俗语“人活一口气,佛争一炷香”“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正反映了国人传统人格结构中固有的尊严意识和精神本位。因而,精神利益尤其是精神性人格诉求的保障,对于个体存在意义的实现至为关键。

精神利益彰显主体存在价值的根据还在于它在某种意义上的非物质替代性。现实世界横亘于人们眼前的物质幻象、社会资源的供求矛盾,以及由之催生的实用主义理念,现实地设定了现有法律智慧的四至,使得法律和法学工作者除了物质补偿方案之外,似乎再无更妥当的方法去抚慰人们在价值实现过程中所遭受的精神伤痛和挫折。从此意义上讲,以物质救济民事权利是法律文明智慧中的一种无奈选择。在发生次序上,是先有精神损害后有物质补偿,而不是相反,人们不能通过事先约定给予物质补偿的方式获得不法加害他人的机会。同时,物质救济的终极目的仍在于求得对于主体的精神填补。物质补偿一部分可认为是为了填补个体的精神挫折,寻求个案正义,另一部分可认为是为了匡扶社会精神秩序,维护秩序正义。在第二层次意义上,明显的例证便是:民众对于与己无关的侵权事件也会产生精神挫折。精神利益的非物质替代性,使其在主体的人格价值结构中始终居于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申言之,欲实现人的自我存在和发展,必须充分关注和对待人的精神利益的全面保障问题。

强调充分保障精神利益以促进人的自我存在和实现,对我国当下还具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虽然自我存在理论是针对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社会面临的心理和精神危机提出的,但是这种危机也是正逐步迈向现代工业文明中心地带的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困境。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以过渡或转型为基本特征的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人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胁裹进了一种被称为“现代性”的漩涡。一度令人热情崇拜的科学技术给了人类空前丰富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导致或诱发了自然资源透支、环境恶化、竞争加剧、两极分化等一系列现代问题[52]。科技进步和经济腾飞并未给人们以温情的精神慰藉和心灵救赎,相反,人们却在无以复加的社会竞争“游戏”中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面对竞争压力,有人选择“生命不止、奋斗不息”,像美国影片《人生遥控器》的主人公纽曼尔·麦克那样,甚至无情挤占生活时间、无度食用“垃圾食品”,去实现自己向公司高级合伙人、集团CEO目标的跨越,确定地陷入竞争布下的“魔咒”,“遥控”并葬送了自己的幸福人生。而在竞争压力面前,多数人则选择随波逐流或消极逃避;要么沾沾沉浸于各种社会流俗,以低层满足为乐;要么惶惶自闭于自己脆弱的狭小天地,以苟安避世为求[53]。从多数人身上,我们感受到的是传统价值观念和生命精神的普遍萎靡不振。极言之,我们多数都在这个飞速旋转的物质世界里程度不等地迷失了自我,陷入无尽的精神空虚和深刻的信仰困境。个体面临着意义世界的荒芜和人格发展的障碍,人的自我存在出现严重危机。与之相应的,则是社会共识基础的丧失和社会精神纽带的断裂。个体浸染于纷繁杂呈的多元观念之中而走向碎片化,传统的同质世界不复存在,人们已然久违了共同价值支配下的“精神家园”[54]。这种社会价值的离散状态直接导致了个体与社会的疏离,导致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运行失调,整合乏力[55]。而竞争理性催生的科学技术和经济体系又在人们本已孱弱的肩膀上不断地追加“压力砝码”,使人们倍感人格实现之不易,这在客观上又加剧了个体与社会的分裂。尽管在处理信仰和价值观问题上,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及之处,但法律可以内化社会伦理道德,以此来影响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凝聚;而一个富于道德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以关注人的精神利益满足进而促进人的自我存在为基本特征的。因而,正确对待人的精神利益满足的问题,关注和促进人的自我存在,亦是我国目前在处理所有涉及人的社会问题上的唯一正解。

人的“自我存在”转化为我国当下的语词便是人的“全面发展”。按照黑格尔的美学观,“社会和国家的目的在于使人类的潜能以及一切个人的能力在一切方面和一切方向都可以得到发展和表现”[56]。坚持人本观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已成为我国进入新时期以来重要的宪政共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实际上就是突出了对人的尊重。2004年宪法的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入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步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了促进我国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人的全面发展价值也理应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求民法以“关心人、培养人、发展人、使人之为人”作为立法的基本使命,它是民法对人终极关怀的重要体现,在民法的诸种价值中具有终局意义。而要保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题中要义之一就是要严格保护个人的精神利益、充分尊重人格独立和人格实现。[57]强调精神利益保障,其核心价值内涵即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