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的主体及职责主要解决劳动监察的归属及具体内容的问题。
(一)劳动监察的主体
我国劳动监察的主体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中具体负责监察工作的人员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监制。
(二)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
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是指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能和责任。
1.劳动监察的职能
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2.劳动监察的方式(www.xing528.com)
劳动监察的方式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的手段、方法,主要包括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审查报送材料、调查、处罚、教育等。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教育。
(三)劳动监察的监督
对于劳动监察的监督是指对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劳动监察权的活动的监督,其本质是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社会监督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行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2.国家监督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劳动监察权是行使行政权的表现,受到国家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司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劳动监察机关及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