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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第一审基本程序及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法院。第一审基本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最基本也是最完整的程序,既有内容安排上的系统性、完整性,又有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和通用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第一审基本程序及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劳动争议案件也是如此。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法院。下面介绍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第一审基本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最基本也是最完整的程序,既有内容安排上的系统性、完整性,又有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和通用性。它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庭前准备以及开庭审判三个阶段。

(一)起诉与受理阶段

就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诉讼来讲,起诉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将其与对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诉讼行为。

1.起诉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均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一方起诉的条件是: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前置程序,即原告起诉前该劳动争议已经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以上5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人民法院在受理时,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就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受理的应当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只有劳动者一方在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除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仍无权就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时需提交的材料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起诉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交起诉状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应当列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内容。

(2)与劳动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在这一阶段,原告只需提供一些目前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即可,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发现新的证据材料的,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交。

(3)其他文件。

(二)庭前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判前,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送达文书。包括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在收到答辩状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此外,法院还需依据案件审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间送达传票和出庭通知书等文书。(www.xing528.com)

(2)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具有告知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责任,该项内容一般在法院分别向原告和被告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告知。

(3)处理管辖权异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一般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进行。

(4)审核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其他事项。

(三)开庭与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与审理其他民事案件的开庭审判程序一致,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1.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主要包括开庭审理前和开庭审理时两个阶段。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由审判长主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同样由审判长主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进行法庭辩论的前提是法庭调查已经完成,如果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又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则可以根据情况停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这是双方当事人拥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该项权利。

5.主持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6.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由审判长负责宣读裁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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