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
为了节约仲裁资源、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仲裁成本,劳动争议仲裁设有简易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2)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同时,法律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规定了部分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4)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仲裁程序而言,耗费的仲裁人力物力资源更少、程序更加简洁灵活。具体而言:
(1)仲裁庭组成简单。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2)审理程序简易灵活。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同时,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法律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审理期限短。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可由仲裁庭灵活确定且不得超过45日。
(4)可转为普通程序。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www.xing528.com)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适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简易处理,不再适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代表仲裁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以及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受理期限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4.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场所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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