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申请
仲裁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将所产生的劳动纠纷交由法院并授权仲裁委员会就争议作出处理,其自愿受仲裁处理结果之约束的活动。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因此,仲裁的申请是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无当事人之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径行对当事人之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1.仲裁申请的形式
仲裁的申请一般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也可由劳动者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书需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及依据、证据及其来源等内容,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仲裁申请材料的接收与补正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二)仲裁的受理
1.受理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仲裁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须符合4项条件:(1)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4)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2.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与救济
对不符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该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的撤销与仲裁申请的撤回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一事不再理
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或者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反申请
反申请是指被申请人基于与本申请具有牵连关系的法律关系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对抗申请人之请求的反请求。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www.xing528.com)
(三)应诉与答辩
仲裁的应诉与答辩是指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后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仲裁请求作出的回应。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在答辩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例如,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反请求要求劳动者赔偿因工作失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应诉与答辩是被申请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开庭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确认双方到庭情况、宣布开庭、庭审调查、庭审辩论、最后陈述几大环节。仲裁审理过程中,由于个案情况差异,可能不会出现部分流程或者出现程序倒流的情形。例如,仲裁案件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庭前交换证据和阅卷,可能会省略调查环节,也可能因为当事人较早提出调解而不再展开调查或者辩论,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可能直接进行裁决;在辩论环节中当事人提出新的重要事实的,可能会倒回调查阶段等。
(五)仲裁结案
仲裁结案的方式主要有3种:撤回仲裁申请、调解、裁决。
1.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结案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的调解双方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的结案方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2.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
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和解,和解后,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因当事人撤回申请,仲裁委员会并未对双方争议做实体处理,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并被受理的,由于两个申请相互独立,撤回其中一方申请不影响对另一方申请的审理。
3.作出仲裁裁决
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或者调解的,仲裁庭及时通过裁决结案。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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