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除存在法定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事由,其间不可变。此外,劳动争议作为特殊的民事争议,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不因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改变。仲裁时效中止与中断事由的举证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一般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经证明确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导致申请仲裁时仲裁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不成立。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因出现法定的客观情况导致权利人暂时无法主张其权利,仲裁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该情况消失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一般而言,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具有客观性和不可预见性,当事人无法预知该事由的发生及终止时间,譬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客观事由。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事由消失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www.xing528.com)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一般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为当事人主动向对方主张其权利的行为,具有主观目的性和客观实践性,即当事人以行使权利之目的直接或者间接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行动,譬如: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中断事由消灭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自该事由消灭之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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