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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概述及调解法学助力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概述及调解法学助力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院)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对方可依此提起抗辩,仲裁庭将对其权利不予保护的一种制度。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1.一般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特殊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劳动争议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二)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www.xing528.com)

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知道或者应当权利受侵害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应当知道”为“知道”之修正,一般为法律推定日期。

权利受侵害之日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确切损害,与对方发生争议之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下日期可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时,起算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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