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若想要赢得胜利,就要依靠事实和证据说话。证据就是仲裁和诉讼的根基,也被称为仲裁和诉讼的灵魂。
(一)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概述
1.证据的定义
劳动人事争议中的证据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认定的证明对象是否存在的依据,通常表现为能呈现案件相关事实资料。
2.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真实性也称客观性,是指证据之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是与案件事实相一致的,不是臆想、虚构、伪造的。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提供主体、取得程序、手段以及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所呈现的事实与案件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这是证据的重要性质,一般要求所提供的证据不得与案件事实无关。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种类是指法律上依据证据的性质及特点对证据确定的类别。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仲裁、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向仲裁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2.书证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者其他文字材料。书证与物证都是客观存在的物料,同属于实物证据,书证的特点在于以记载于物料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一个物品既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取决于其以哪一方面来证明案件事实。(www.xing528.com)
3.物证
物证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者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6.证人证言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予以证明的人,称为证人。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仲裁庭、司法机关或者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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