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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地域管辖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地仲裁委员会具有查清案件真相的地理优势,同时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解决案件的成本,因此将劳动争议发生地作为一般管辖地具有合理性。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劳动者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被赋予管辖权。

劳动争议的地域管辖问题解析

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仲裁机关按空间范围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由劳动争议发生地与仲裁委员会辖区的关系确定管辖地。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地仲裁委员会具有查清案件真相的地理优势,同时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解决案件的成本,因此将劳动争议发生地作为一般管辖地具有合理性。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主要指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

1.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无规定,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主要有特征履行地规则和实际履行地规则。

特征履行地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存在着争议,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第十八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操作中又分为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第十八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第十八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无明确规定。

2.用人单位所在地(www.xing528.com)

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注册地、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劳动者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被赋予管辖权。这主要源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减轻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的需求。现实中,一个用人单位往往与来自不同地区的众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若由劳动者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将导致用人单位到不同地区参加仲裁,且远离用人单位所在地,将致使查清案件事实的成本增加。此外,统一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利于对于统一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相协调,避免同案不同裁的危险,也有利于促进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督。

(三)管辖确定规则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均享有管辖权,且实践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可能有多个地点,因此对于同一劳动合同争议,多个仲裁委员会均享有管辖权,若双方当事人均欲就该劳动合同争议提起仲裁,双方当事人可能依自身便利,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比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可能倾向于选择距离自己最近而诉讼最为便利的仲裁委,用人单位可能倾向于选择该单位长期参加仲裁的仲裁委等。此时就可能出现就同一纠纷双方分别向不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仲裁管辖呢?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仲裁管辖的确定主要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和最先受理者管辖原则,在适用顺序上,先适用前者。

1.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是仲裁管辖确定的首要原则,即当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由此可以推出,任何一方不同意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均会产生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法律效果。当然,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或者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为劳动争议发生地,由该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2.最先受理者管辖

最先受理者管辖原则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劳动合同争议向不同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同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同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实践中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可能为多个,所以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均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形。由于先受理的法院一般会先行对案件进行准备工作,为了解决仲裁资源和纠纷的及时解决,法律规定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实践中,判断受理时间先后应当以作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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