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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概述和实践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概述和实践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规定当事人应向哪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哪一个机构负责受理的法律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所要遵循的基本理念。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权利保护,因此,相对于普通民事争议仲裁和诉讼的管辖,其最主要的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即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时,侧重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优先由方便劳动者参加诉讼、有利于劳动者权利实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管辖的种类

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按照辖区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按空间范围,从横向来确定案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受理的管辖制度。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依照案件当事人所在地与仲裁委员会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是以诉讼标的或者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与仲裁委员会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www.xing528.com)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仲裁管辖中的一种。各级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依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一般由级别较高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关系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会管辖,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制度,其本质为针对错误管辖的纠正。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2个或者2个以上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者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无法行使仲裁权时,通过上级部门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权归属的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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