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劳动仲裁委员会(院)的由来及设立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的。其三,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市辖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自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担任。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院)的由来及设立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就其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体经过了设立—撤销—恢复三个阶段。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早创设于1950年,在1955年因各种原因被撤销,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法制建设逐渐健全,1986年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迎来了重生。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的。目前,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分布主要呈现以下格局:
其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负责处理本地区所发生的劳动争议;
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其三,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市辖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自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www.xing528.com)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院)的组成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而言,一般认为其是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总工会代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图14.1),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但委员人数必须为单数。经仲裁委员会协商并一致同意,可以约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仲裁委员会会议。
图14.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示意图
依据《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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