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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法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关机构之间发生的以下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对此应着重予以注意,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法学研究成果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大致包含以下方面: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关机构之间发生的以下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对此应着重予以注意,主要包含以下方面:(www.xing528.com)

(1)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及纳入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住房货币补贴征缴及发放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直接雇请的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经学校统一组织、批准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期间与单位发生的纠纷。

对前述纠纷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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