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方,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对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项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除此之外,还应遵循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仲裁机构独立办案指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干扰及妨碍。
其二,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该原则的有效贯彻有利于避免仲裁员的主观臆断,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其三,回避原则。回避是指仲裁员为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相关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应当主动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进行回避,不得参加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问题发生的制度。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www.xing528.com)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而言,其主要具备如下特征:
其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而言,必须实行仲裁前置规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本法另有规定”特指“一裁终局”的情形,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一,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但倘若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则其只能系因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进行,且该仲裁裁决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
其二,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突出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诸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其三,对于特殊类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所发生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机构针对该事项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四,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处理案件快速、及时的特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