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1.任职条件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公道正派是指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威信,秉公进行调解工作,容易让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接受;联系群众是指调解员应当多和群众交流,多了解群众在劳动中遇到的问题,以使今后的调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热心调解工作是指调解员义务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愿意为调解工作贡献力量。
(2)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调解工作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劳动政策,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员需要掌握这些知识;同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也会在调解过程中间起到积极化解矛盾和教育当事人的作用。
(3)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员首先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还必须是我国的公民。
2.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
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四个方面能力素质:
(1)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即调解员运用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调解协议的能力。法律知识不仅包括实体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向劳动者释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向用人单位释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还包括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指引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共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等。调解员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等。
(2)案件调解能力,即调解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通过倾听、说服、疏导,帮助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能力。调解过程中原则上实行程序与实体的分离,即调解员对程序具有控制权,当事人对实体享有自治权。在主持调解时,既要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感受,又要适时地控制当事人情绪释放,保持调解在积极的、和谐的气氛中进行。
(3)应急处置能力,即调解员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处置紧急突发情况,引导当事人理性参与调解、达成合意的能力。在主持调解时,调解员应保持冷静、维持调解秩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冲突升级导致调解中止。
(4)组织协调能力,即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争议事项,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调解不同于仲裁和诉讼,并不因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强制启动,需要调解员主动协调另一方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争议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范围,需要调解员主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共同研究解决等。
3.劳动争议调解员证书申领
(1)申领条件。凡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员任职资格,且被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聘任为调解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可申领劳动争议调解员证。
(2)申领办法。拟聘任的调解员应如实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申领审核表”,由调解组织签署意见后,统一向所在区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部门申领。区人力社保部门对调解员资格审核确认后发放调解员证。
(二)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职责
(1)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咨询,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主动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本企业或者辖区内发生的事实清楚、线索明晰、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简易案件进行调解工作。(www.xing528.com)
(3)接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劳动争议,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进行与争议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档案,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4)积极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可能发生的上访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维护社会稳定。
(5)负责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统计及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6)完成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行为规范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依法调解
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2.爱岗敬业
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3.热情服务
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4.保守秘密
5.廉洁自律
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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