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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和支付条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失业人员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进行失业登记的目的,一是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二是确定计发失业保险金的起算日。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待遇和支付条件

失业人员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符合3个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以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因此,符合本条件的失业人员必须属于曾经在工作而现在失业者,从未参加工作或者未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未满1年的劳动者,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www.xing528.com)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非自愿性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主观上对于失去工作岗位不具有可归责性,属于主观上愿意继续劳动但客观上却没有劳动机会的情形。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学界对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存在争议。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实行申请主义,当事人必须履行失业登记义务,并有再就业意愿。进行失业登记的目的,一是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二是确定计发失业保险金的起算日。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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