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是依法征收而形成的用于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的专项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源自其与失业问题密切相关,某种程度上,失业保险不仅在保劳动者之险,亦在保用人单位之险。首先,用人单位从失业群体中获得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其次,失业亦因用人单位经营问题而引起;最后,失业风险之降低对于稳定劳动者心理,增强劳动者敬业观念,提升劳动者素质都有积极意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之事业风险而支付用工成本。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原因在于,失业保险本身就是保劳动者之险,失去工作意味着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基于防范自身风险亦应参加失业保险。此外,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政策实施之一环,是构建社会稳定器之组成部分,保失业之险亦在保社会之险,国家一般都会对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财政补贴。《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各国失业保险费缴纳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4种类型:(1)均等费率制,即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收入高低一律按相同数额缴费;(2)比例费率制,即按照一定工资的比例缴费;(3)单一费率制,即无论行业或者用人单位有何不同,一律按照统一费率缴费;(4)经验费率制,即根据用人单位解雇原因、数量等情况确定费率并缴费。4种类型的缴费各有优劣,我国采用的是比例费率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2015年2月,国务院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www.xing528.com)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亦即失业保险费筹集的行政区划范围。针对我国事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的情况,《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我国4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省级统筹);设区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也实行全市统筹;自治州、县级市等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各省有所不同。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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