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马克思曾指出:“资本在两方面同时起作用。它的积累一方面扩大对劳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又通过‘游离’工人来扩大工人的供给,与此同时,失业工人的压力又迫使就业工人付出更多的劳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的供给不依赖于工人的供给。”失业会使失业人员处于困苦之中,而且也会造成浪费劳动资源、加剧贫富分化,甚至形成失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但失业同时也会在效率上发挥作用,一定数量失业者的存在为生产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后备军,不仅可以调节劳动力结构和供求关系,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也可以增加就业压力,刺激在职人员和失业者之间的竞争,迫使人们提高劳动技能,进而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产业的发展。因此,各国均致力于将失业控制在合理区间之内,实现充分就业而非完全就业。
(一)失业及其分类
我国并无明确法定的失业概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在规定的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为失业:(1)没有工作,即不在有报酬的职业或者自营职业中;(2)本人当前可以工作,具有劳动能力;(3)正在寻找工作。简而言之,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机会的一种无业状态。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失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失业的成因将其分为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和技术性失业,其意义在于法律应针对不同失业原因采取不同的失业管制措施。摩擦性失业是指因信息不畅,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在匹配时间上存在差异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经济结构的变动和产业的兴衰转移所造成的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周期或者经济波动,整个社会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不足,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所形成的失业;季节性失业是指由于某些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和购买习惯的影响,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是指由于使用新设备和新材料、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方式所导致的失业。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并积极预防或者避免失业人员产生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立法较之其他社会保险立法起步较晚,失业保险的强制构建则更晚。1911年英国颁布的《国民保险法》对失业保险作出规定,首开强制失业保险先河。我国改革开放后,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颁行开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行则标志着失业保险法制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
(三)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点,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还具有以下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www.xing528.com)
失业保险的对象特定为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但无工作岗位、无劳动机会的人员。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不得就业,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不能就业,自然亦无失业问题。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处于颐养天年阶段且可享受养老保险等保障,无须失业保险。无劳动意愿的人员也不应纳入失业保险,因为其工作系主观原因所致,失业保险也无法消除其自愿失业的心态,若纳入失业保险反而与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相悖。
2.待遇的期限性
失业保险待遇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受,超过法定期限,即使仍处于失业状态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实现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督促失业劳动者及时寻找工作,防止“逆向选择”和养“懒汉”。
3.风险的特殊性
失业保险所针对的社会风险,是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机会;而其他社会保险所针对的社会风险,均以永久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风险基础。
(四)设立失业保险的目的与意义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不是消灭失业,而是减少、防止失业问题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失业保险制度能在生活保障、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大方面发挥功能。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期限等均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确定。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不仅失去了收入的来源和生活的稳定,还可能导致精神的痛苦和人格发展的受限,若对失业群体放任自流,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的影响。失业保险有利于解除失业劳动者的困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丰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内涵,使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更加充实、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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