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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责任解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被保险对象因工伤受到损害的补偿,包括有关医疗支出的补偿和不能工作期间所损失的补偿。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当由第三人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责任解析

(一)含义、享受条件与支付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依法享有的、请求工伤保险的保险人提供的工伤保险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被保险对象因工伤受到损害的补偿,包括有关医疗支出的补偿和不能工作期间所损失的补偿。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从社会保险的给付内容看,可分为劳务给付、物质给付和现金给付三种,及分别以人力照顾、物质给付、现金给付的方式对被保险人予以帮助。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期待遇、因工致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二:一是劳动者属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职工;二是劳动者所受伤害或者疾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享受医疗待遇;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受伤害致死的,享受死亡待遇。我国在确定工伤待遇支付主体时,区分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保险费,以及工伤是否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等情形。在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用的情形下,职工发生工伤,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待遇,但《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国家规定的部分费用外。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当由第三人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确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对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用的工伤职工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职工,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补偿待遇,事后再向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追缴的制度。但这种新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施细则还未明确。根据该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第一种情形是,职工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其所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法律强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与用人单位的缴费关系对应,即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单位未缴费,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应当只能向用人单位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第二种情形是,职工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虽然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只能先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用。法条中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第三人不支付”的标准,应当理解为这些主体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没有能力而无力支付或者无法立即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的请求权自动转移至工伤保险基金。

(二)工伤医疗期待遇

工伤医疗期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后,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待遇。工伤医疗期的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护理待遇和工伤康复待遇。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可以停工休息,并接受治疗。该期间为工伤医疗期(或者称为停工留薪期)。工伤医疗期依据受伤程度、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时,仅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的前提条件是有关伤害或者疾病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之前,需要停工修养并接受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由谁垫付,法律并未明确。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看,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工伤认定之后,医疗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则由用人单位负担。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该时间内提出申请,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发生之日起,一直到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医疗待遇(www.xing528.com)

劳动者因工伤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委托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所以,需要强调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为有效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政府主管部门一般明确规定工伤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该标准和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该目录和标准之外所需的费用,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不过从理论上讲,这些药品和医疗服务支出只要存在必要性,工伤保险基金就应当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相关的生活费用以及到外地就医的费用,属于工伤职工因为工伤事故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需要安装的自助器具亦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2.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工资福利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补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伤情稳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护理费用

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4.康复治疗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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