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含义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指劳动鉴定机构根据法定的鉴定标准,对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鉴定劳动能力的程序,基本遵循申请、鉴定和救济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必须以申请而为,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申请再次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主体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鉴定(www.xing528.com)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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