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致伤、致病、致死时依法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包括因为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和罹患的职业疾病,狭义的工伤仅指工作中的遭受事故伤害。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所称的工伤是广义的。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产生最早、覆盖范围最广的一种社会保险,德国于1884年就制定了《劳工伤害保险法》。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都普遍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和2010年12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相比,工伤保险具有下列特点:
1.责任性质的无过错性
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其起源于“雇主责任制”理论,根据“雇主责任制”理论,劳动者在职业场所因执行职务所受到的伤害应由雇主负担。由于雇主责任与其主观过错相连,因此对过失与否的认定常常是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劳动者只有在证明雇主对事故损害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雇主支付赔偿,这使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到诸多限制。而且,雇主责任能否实现,与雇主承担责任的能力息息相关,因雇主破产或者其他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往往导致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落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保障意识增强,各国纷纷以社会保险代替雇主责任。工伤保险中体现“雇主责任制”属性的有关规定有: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事故的构成与雇主和受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无关。(www.xing528.com)
2.覆盖主体的特定性
与其他类别的社会保险覆盖对象不同,工伤保险仅覆盖劳动者。工伤保险是分散职业灾害风险的手段,职业灾害与职业活动相关,不是全体国民都会面临该风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类别的保险,基本覆盖全体国民,因为他们都面临年老、疾病等社会风险。
3.补偿内容的有限性
各国工伤保险补偿仅限于明确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伤残、死亡引起的损失和医疗成本。之所以限定补偿的内容,除了因工伤保险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还在于避免因工伤标准过高而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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