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

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转出,而由新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系统或者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承接。因此,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基金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但企业缴费形成的资金不能转出。

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转出,而由新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系统或者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承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2017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接续(www.xing528.com)

尽管企业年金具有很强的企业身份性,劳动者获得企业年金待遇的前提是取得企业职工身份,一旦失去该身份,企业年金关系将被终止。但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其职工建立的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对所在单位职工劳动的承认和肯定。因此,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基金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但企业缴费形成的资金不能转出。如果转入企业也有企业年金计划,则该职工企业年金基金中的个人账户资金直接转入新建的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中;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者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并按原企业年金方案支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