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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形式简介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与社会实践。由此可以看出,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职业培训形式简介

(一)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是指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使其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者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人或者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形式。学徒培训的对象是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者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

劳动预备制培训是指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制度。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对象是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或者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者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订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与社会实践。其中,基本素质知识和职业知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及使用的教材;专业知识与技能,由培训学校参考培训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容自行确定课程设置、按时安排及使用教材;社会实践,由培训学校按照专业(工种)培训需要,组织学员到有关企业试工、实习。

(三)职工培训

职工培训也称在职培训,是指按照工作需要,针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业务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职工培训的目的是使劳动者的能力在原有的知识、技能的基础上得到提高和更新,其培训方式非常灵活,既可以进行在岗业余培训,也可以开展离岗专门培训(即脱产培训)。

1.职业培训费用的承担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由此可以看出,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般而言,专项培训费用数额较大,如出国留学、对外交流、获得学历教育等。而短期培训班、讲座、岗位训练等形式所花费的费用则相对较少。

2.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工作期限。(www.xing528.com)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1)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2)约定服务期的年限,没有具体规定。但应当遵守两点:一是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或者未到服务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劳动合同期与服务期不一致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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