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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培训立法概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原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其中将各种补习学校、干部学校及各级各类业余教育等职业培训提到了与其他各类教育同等的地位。因此,这一阶段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颁布,但是《决定》的发布和一系列措施,极大解决了当时的就业问题。

我国职业培训立法概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劳动力市场上的职业需求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怎样培育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劳动者,是每一个谋求更好发展的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的职业培训立法概况

我国的职业培训立法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1.职业培训的萌芽阶段(1949—1952年)

刚刚经历战争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处于百废待兴的阶段,大量的工人失业,军人也面临着转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原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其中将各种补习学校、干部学校及各级各类业余教育等职业培训提到了与其他各类教育同等的地位。此外,政府劳动部门还委托一些企业单位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工人进行现场培训。因此,这一阶段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颁布,但是《决定》的发布和一系列措施,极大解决了当时的就业问题。

2.职业培训的探索阶段(1952—1978年)

这一阶段,国家为培养出符合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人才,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以发展职业培训,主要有1952年2月国务院为了规范学徒制度而出台的《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以及劳动部于1954年4月发布的《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1961年5月颁发的《技工学校通则》等法规文件。

3.职业培训的发展繁荣阶段(1978年至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回经济建设上来。为适应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各行各业人才的需求,国家出台了大量有关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我国职业培训立法形式(www.xing528.com)

1.职业培训法律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对职业培训进行了专章规定;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十九条中也规定了关于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内容;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更是为职业培训的发展做出了强有力保障;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有着关于职业培训学校及资格证书发放的规定;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也规定了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等;2007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对职业培训发展的重视。

2.职业培训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以及中央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涉及职业培训的主要有:1991年劳动部发布的《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就业训练规定》《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1996年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

3.职业培训政策性文件

这一阶段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覆盖领域极广,极大地促进了职业培训的发展,如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200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关于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

4.职业培训地方性法规

我国不少省市制定了涉及职业培训的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深圳市通过的《深圳特区居民促进就业条例》中,第三章“就业登记与培训”规定了对居民进行就业指导和培训的举措;2009年通过的《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中,规定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项目,且失业人员等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这些规定助力了职业培训的开展;2010年5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高技能人才、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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