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安全卫生环境作业权很大程度上依赖用人单位的积极作为,因此,该权利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作业环境不得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威胁或者损害,其义务包含以下4个方面:
(1)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比如,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2)用人单位安排的作业方式不得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威胁或者损害。比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3)作业场所内外的环境不得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或者损害。比如,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针对特殊劳动主体提供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其安全卫生环境作业条件。比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等。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义务,通过内部合法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和治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与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心理健康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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