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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职业危害知情权:侵害救济与保护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就职业病危害履行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保护职业危害知情权:侵害救济与保护

(一)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调换工作岗位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就职业病危害履行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劳动者仍愿意在原单位,只是不愿意继续从事该危险岗位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即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而协商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故意隐瞒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或者故意告知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的虚假情况,使劳动者因此陷入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与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归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进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www.xing528.com)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就职业病危害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一旦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鉴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四)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控告,相关部门将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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