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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知情权的客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告知的内容主要为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在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职业危害知情权的客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

职业危害知情权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过程中存在的有关职业危险因素、有害因素的信息。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双方主体力量不对等、不平衡,所以这些信息通常掌握在用人单位这一方,凭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技能、工作经验往往无法完整获得,因此职业危害知情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以及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时,应该告知劳动者相关的职业危害信息。

由于告知的方式有用人单位主动告知和劳动者主动获取两种,因此职业危害知情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法定客体,即用人单位主动告知,劳动者被动获取的信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因此这类信息通过4种形式表现出来:(1)合同告知。合同告知的内容主要为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2)培训告知。即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3)公告栏告知。在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除了法定客体以外,法律也主张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告知其希望了解的情况。所以另一类客体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动了解后获悉的信息。(www.xing528.com)

劳动者在获取了职业危害相关信息后,需要注意:(1)若劳动者了解的安全卫生方面内容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不得随意泄露;(2)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泄露涉及第三方的隐私信息,如第三人的健康信息等;(3)不得违背国家安全利益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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