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剥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述规定明确了以下几点:
(1)制定目的。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方案,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www.xing528.com)
(3)公示或者告知。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用人单位还要主动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允许劳动者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做出修改和完善。
(4)对规章制度实施的监督。在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工会和职工均是有权监督主体。
综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既要符合“讨论—协商—公示—监督”的法定程序,同时其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但总的来说要同时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标准。例如,严重损害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等在内的合法权利,这样的规定就难以说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严格依照以上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能够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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