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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性与强制性及相关问题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额。若由用人单位率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针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以及工作年限构成的。

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性与强制性及相关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经济补偿金,也称遣散费、解雇赔偿、资遣费等,是劳动合同依法被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额。当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劳动者可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具体情形参见本章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2)针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其判断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在于由谁首先提出解除合同。若由用人单位率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须支付。(3)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具体情形参见本章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导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下,劳动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并且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同时提出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需注意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就工伤职工而言,经济补偿金不得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抵扣。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3)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除高收入劳动者外,一般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针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第一,明确何为高收入劳动者,法律规定高收入劳动者是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劳动者。第二,对于此类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法律在工作年限和工资基数作出了以下限制:(1)工资基数上的限制。按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2)工作年限上的限制。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简言之,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工作年限(1年<工作年限≤12年,工作年限>12年的按12年计算)×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www.xing528.com)

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以及工作年限构成的。因此,在熟悉上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时,需注意计算劳动者工资与工作年限的问题。

1.关于月工资计算的标准问题

法律规定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不包括按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此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

2.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的问题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自到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而并非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但在实践中须注意以下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1)由于实践中劳动者连续与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此时工作年限也应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还需要的注意的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者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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