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我国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现象,劳动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将此现象称为事实劳动关系。当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愿承担义务与责任,致使劳动者在实践中处于不利地位,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对待事实劳动关系的态度,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应受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与调整。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实施劳动的过程中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双方实际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都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仅是缺少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类型
1.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形:(1)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就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者自劳动期限届满后未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对此也未表示异议的,此种情形下,一般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若双方发生争议,则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https://www.xing528.com)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合同订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各自行使了劳动法的权利,履行了义务,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但劳动者实际向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因此,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3.双重劳动关系下的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起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关系。双方劳动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两个劳动关系均具备法定要件;二是一个劳动关系具备法定要件,另一个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看,并未明确规定建立多种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但从劳动法立法精神上来分析,我国并不提倡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能由一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实践中劳动者应当避免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数个劳动关系,以免争议发生时处于不利地位。
(三)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受理问题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劳动合同是否订立,不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此类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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