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在特殊状态下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具有鲜明的公共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即使如此,法律仍然明确规定了被征用人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体现的是法律对企业、个人的财产权保护,在其落实过程中,行政权与私权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和争议。对应急征用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存在争议是正常的。此类争议是基于政府应急征用行政行为而发生,故属于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此类争议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当然,对于补偿类的行政争议,法律也允许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一般而言,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资金数额存在异议的,可由征用单位委托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征用财产的损失等进行评估,双方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费用。
结合各地规定以及实践操作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第十四条“应急补偿采取资金补偿方式。征用单位可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被征用单位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估结果实施补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三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事故发生单位与被征用单位、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与事故发生单位就应急救援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调解或者请求第三方进行补偿金额评估,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补偿争议。”和第四款“调解达成一致的,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遵守。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事故发生单位不服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的调解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不服从调解书的一方,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应当记录并向社会公开。”以上规定,均对该问题作出了一些相应的程序规定。我们认为:当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金额存在争议时,可以根据各地情况采取由征用单位出面,邀请价格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或委托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应急征用补偿金额进行评估,以及第三方调解、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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