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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人有异议时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征用人对行政机关的征用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若作出征用行为的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申请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若作出征用行为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部门,则被申请人为该有权部门;若征用行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个有权部门共同作出的,则被申请人为多个有权部门。

被征用人有异议时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答:被征用人对征用决定有异议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据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征用人对行政机关的征用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我们认为:关于对被征用行为提起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征用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如征用行为是在法定的紧急状态或应急响应状态下做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紧急状态或应急相应状态结束后六十日内提出。

关于提起复议的申请主体,是作为征用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被征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处的近亲属包括被征用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处的法定代理人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关于提起复议的方式,包括书面方式与口头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www.xing528.com)

关于被申请机关,为作出征用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征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若作出征用行为的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申请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若作出征用行为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部门,则被申请人为该有权部门;若征用行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个有权部门共同作出的,则被申请人为多个有权部门。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临时成立并授权应急办公室进行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为被申请人。

关于提起复议的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根据相关规定,若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若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若被申请人为同级人民政府多部门的,应向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成立并授权临时应急办公室开展征用工作的,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参照本句话前述内容提起行政复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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