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人民政府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为了及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恢复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人民政府有权对所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
那么,对公共场馆进行改造、装修是否有一定限制?我们认为,在对所征用的公共场馆按照征用目的进行改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法治原则。在对所征用的公共场馆进行改造时,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在:其一,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公共场馆进行改造;其二,若需对公共场馆进行改造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关措施,组织人员对公共场馆进行改造,人民政府应当接受监督,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二,比例原则。在对所征用的公共场馆进行改造时,比例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人民政府在对公共场馆进行改造时,应当以满足征用目的所需为限,采取对公共场馆影响较小的改造措施或方案。
除此之外,人民政府在征用公共场馆后,不得对公共场馆的主体结构进行改造。(www.xing528.com)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过改造后的财产如何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本条款虽然规定了对于被征用的财产保障,及时返还所征用的财产,以及被征用的财产造成毁损后的补偿;但本条并未规定,被征用的财产经过改造后应当如何返还。
依据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因国防需要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后,若对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应恢复使用功能后返还,那应对突发事件对所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进行改造的,是否可以参考本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此,政府对所征用的公共场馆进行改造的,在归还时应当将公共场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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