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人员”不是征用的法定范围和对象,否则涉嫌对人权的不尊重。很多普通群众这么去理解是基于此种征用情形下通常“人店不分离”“人馆不脱离”的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可见在涉及“人员”的规定时,法律法规是作为“紧急调集”的对象进行规定并阐述的,但显然,彼人员是指独立且直接向政府临时提供应急劳务的劳动力,而此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是不脱离酒店、公共场馆等场所且与该场所正常使用、发挥作用、实现征用目的均紧密相关的人员。所以此情形下的人员也不属于“紧急调集”的对象。
但是,在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在规定征用补偿的具体方案时,有提及到与“征用”相关的人员。例如《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四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物资、场所、操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人员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用。这从逻辑上也印证了征用酒店时,是有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日常服务的。(www.xing528.com)
我们还可以参看200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征用房屋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也明确规定:被征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临时征用通知书要求,按时将被征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使用,并保证必要住用条件,提供必要服务,保障设施正常运转。此处提供必要的服务正是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的日常服务。
因此,酒店、公共场馆等场所的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虽然不属于征用的范围和对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故酒店、公共场馆等场所在被征用期间履行被征用义务时要尽量确保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正常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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