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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抵押或查封的物资是否可征用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在发放征用补偿或赔偿时,应当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查封机关,由各方共同办理更换担保物或保全对象的相关手续。动产被质押(抵押)、被查封的。如因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如实披露动产抵押(质押)权人的相关信息造成抵押(质押)权人损失的,则抵押(质押)权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追究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法律责任。③动产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的。被查封的动产一般情况下由所有权人负责保管。

质押抵押或查封的物资是否可征用

答:被质押(抵押)、被查封的物资、财产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范畴,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应急征用,但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在征用物资、财产时,应当准确、全面地了解拟征用物的所有权人、是否存在被质押(抵押)、被查封的情况,原物返还及征用补偿发放时也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不动产被抵押、被查封的。该种情况下,不动产处于被抵押和被查封的状态并不影响对于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在未对不动产进行改造,并正常使用不动产的状态下,不动产是不易出现损毁的,政府依程序和职权征用不动产的行为也不会造成不动产价值的贬损,进而损害抵押权人或查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征用行为确实存在损害抵押权人或查封申请人权益的情况(如不动产损毁等),则不动产所有权人因该不动产被征用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应当作为代位物,成为新的担保物或被查封冻结的对象,以保障抵押权人和查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在发放征用补偿或赔偿时,应当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查封机关,由各方共同办理更换担保物或保全对象的相关手续。

(2)动产被质押(抵押)、被查封的。交通工具、器械设备、物资等动产处于被质押(抵押)状态、被查封时,原则上不得继续使用,以防止可能对抵押(质押)物、被查封标的造成价值贬损或灭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的形式为最高额抵押,或查封机关采取的查封方式为活封(即仅限制权利处分却并不禁止正常使用的查封)。为保证抵押(质押)权人和查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在依程序和职权征用该类动产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动产为质押,且已移交质权人占有保管的。政府在依程序和职权征用该类动产时,应当询问该动产占有人是否为所有权人和该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况。如经确认占有人是质权人,则需将征用的相关信息同时通知动产的所有权人和质权人。征用结束后,政府仍需将征用物返还或征用补偿的相关信息同时通知动产的所有权人和质权人,能够返还原物的,则原物返还给相应的权利人;如不能返还原物的,则政府根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共同申请,将征用补偿发放给相应权利人。另外,需要注意可能存在原物返还或征用补偿发放时主债权已消失或是所有权人与质权人存在争议的特殊情况,并对前述特殊情况应提前做好相应的预案。

如因质权人未如实披露动产所有权人的相关信息而造成所有权人损失的,则所有权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追究质权人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②动产被抵押或虽被质押,但未交付质权人占有的。政府在依程序和职权征用该类动产时,应当询问该动产占有人是否为所有权人和该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况。如经确认占有人是所有权人,且该动产存在被抵押或质押的情况,则需将征用相关信息同时通知动产的所有权人和抵押(质押)权人。征用结束后,政府仍需将征用物返还或征用补偿的相关信息同时通知动产的所有权人和抵押(质押)权人,能够返还原物的,则原物返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如不能返还原物的,则政府根据所有权人和抵押(质押)权人的共同申请,将征用补偿发放给相应权利人。另外,需要注意可能存在原物返还或征用补偿发放时主债权已消失或是所有权人和抵押(质押)权人存在争议的特殊情况,并对前述特殊情况应提前做好相应的预案。

如因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如实披露动产抵押(质押)权人的相关信息造成抵押(质押)权人损失的,则抵押(质押)权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追究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法律责任。

③动产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的。被查封的动产一般情况下由所有权人负责保管。政府在依程序和职权征用该类动产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同时通知动产的所有权人和查封机关。征用结束后,能够返还原物的,则原物返还给动产的所有权人,并同时通知查封机关重新办理查封;如不能返还原物的,则动产所有权人因政府征用所获得的征用补偿应当作为代位物,由查封机关另行办理查封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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