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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研究:重塑法律职业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改变目前存在的脱钩现象,在回归法律硕士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机构定位的同时,还应重塑其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另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与司法考试、司法职业准入相配套的司法研修制度,分析日本司法研修与“法科大学院”之间的衔接问题及其借鉴意义,于当前我国解决现实问题貌似并无现实意义。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重塑法律职业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不仅在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之间建立起制度的桥梁,同时也为建立新时期法律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42]司法考试是各国法律职业准入的标准之一,除英国外,美国、德国日本都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同的是,各国在限定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时又附加了其他限定条件。[43]日本经过这一次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法律职业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呈现如下特征:2011年以及之后的司法考试原则上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能报考,其他毕业生如果想报考司法考试,必须先通过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预备考试;新的司法考试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的司法考试就是以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或者预定毕业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为目的的考试制度。[44]如此一来,日本形成了“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司法研修这一有机联系的法律专门人才培养机制。

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无论是法学专业还是非法学专业),原则上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政策放宽地区的大专毕业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这种政策规制下,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必然产生脱钩的现象。这种脱钩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律硕士学院这样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机构培养模式和目标的异化。为改变目前存在的脱钩现象,在回归法律硕士学院法律职业教育机构定位的同时,还应重塑其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在借鉴日本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考虑构建如下体制:其一,在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秉持目前“大法学”的教育培养理念,着重基本法律规定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将学术型研究生教育作为法律本科教育的延续,提高法学知识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力使其成为高级法律研究人才的摇篮。其二,将司法考试的参加对象限制在法律硕士学院的毕业生。学术型硕士欲想参加司法考试,须通过专门的重在考察实务能力的资格考试。换句话说,中国新的司法考试的考生学历层次起点应当设定为硕士毕业生,从学识水平上加以限制,以保障法律职业人才的基本素养。(www.xing528.com)

另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与司法考试、司法职业准入相配套的司法研修制度,分析日本司法研修与“法科大学院”之间的衔接问题及其借鉴意义,于当前我国解决现实问题貌似并无现实意义。本文之所以加以论述,恰恰是因为我国缺乏这种实务研修制度,司法人员入职之后的培训由各单位分别组织导致的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水平因地域而有差异的现状迫使我们思考是否应当建立相类似的制度,以确保司法人员具有基本共通的司法理念与素养,亦是因为在分析、研究外国问题时所秉持的中国问题意识之使然。希望通过介绍域外他国相关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存在问题,为我国思考、设计制度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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