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区分学术型和职业教育的功能与界限

区分学术型和职业教育的功能与界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志着日本开始着手建立培养目标、功能明确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如前所述,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虽然立志于区分学术型人才教育模式与法律职业人才教育模式,但是仍然出现了二者之间掠夺教师资源、侵夺生存空间的问题。法律硕士学院的培养目标与功能回归到法律职业教育之后,应当进一步明确其与法学硕士教育之间的功能划分,构建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并行与衔接的关系。

区分学术型和职业教育的功能与界限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是日本法学教育体制改革重点解决的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恢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应有的联系,日本在研究生层次对法学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法科大学院”应运而生。“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志着日本开始着手建立培养目标、功能明确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在新模式下,传统的法学研究科继续存在,志在培养专门的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师资力量;“法科大学院”则以培养和提供高素质的法律实务人才为导向。随之变化的即为教育内容和方式。法学研究科以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论文撰写能力为主,重在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术理论内容的掌握、研究和创新能力。“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则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并重,旨在培养学生在掌握法律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运用知识处理实际案件和实务文书写作能力。这种教育模式的区分,不仅符合法律职业化对人才的需求,也能更好地发挥不同教育模式的功能,使其能够好地完成各自的培养目标。如前所述,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虽然立志于区分学术型人才教育模式与法律职业人才教育模式,但是仍然出现了二者之间掠夺教师资源、侵夺生存空间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因为改革主导者过分强调司法人才的培养,急于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导致的“小司法”现象,另一方面系由于教育机构新增而师资力量未涨所导致的资源分配不平均。日本下一步如何在法学研究科与法科大学院之间进行平衡与资源分配是我们进行观察的重点之一。

回视我国,1996年就已经以美国的“Law school”为蓝本建立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但是在将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硕士学院在教育模式和培养目标上均存在着显著偏离的现象。有学者就感叹,“就法学教育改革而言,我国虽然很早就引入了法律硕士(JM)教育制度,却是在原有的教育机构、人员、方式方法没有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迅速推广的。实践中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还是沿袭传统的大教室上课,以理论教学为中心”。[39]再加上法律硕士学院招收的学生很大一部分是本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使本应该是法律基本知识与实务技能并重的教育退化为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硕士学院已经异化为顶着法学研究生院的“法学本科法学院”。至于在我国法律硕士学院与法学研究生院之间是否会出现前述日本所出现的问题,目前尚无表征,反而呈现并存并行且共同繁荣的局面。[40]然而,透过这种繁荣景象深究背后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似乎存在着轻法律硕士教育,重法学学术型硕士培养的问题。这个问题与下文将论述的法律硕士学院本身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不无关联。(www.xing528.com)

在下一步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中,应当正视法律硕士学院存在的培养模式与目标偏离的问题,应当再次充分研究与借鉴美国的“Law school”和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制度,将法律硕士学院定位为专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法律职业教育机构,引入并充分实施诸如临床教学、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提高法律硕士学院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法律硕士学院的培养目标与功能回归到法律职业教育之后,应当进一步明确其与法学硕士教育之间的功能划分,构建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并行与衔接的关系。[41]为应对上述两种教育模式的区分,在改革构想中应当考虑以下问题:首先,在明确学术性培养目标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下,反思盲目扩大招生规模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缩小招生规模,使法学研究生院真正成为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机构。其次,在综合考量我国司法机构对实务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再次,应当注重设立科学合理的法律硕士学院教学质量评估评价机制,以确保法律硕士学院的毕业生具备社会所期待的实务人才应当具有的能力。同时,应当适当增加法律硕士学院实务型专职教师的数量,吸收公检法司及律师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与学识水平的人员以承担实务课程的教学任务。最后,应当重新考量法律职业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下文详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