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并非孤立开展即能功德圆满,必须放置在法学教育体制改革,乃至整个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中加以考量斟酌。因为其直接关涉到法律人才培养整体构架中最基础的一环——基本人才的整体素质与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和学术)的能力,进而影响到作为一个国家司法体制基础的之人的整体状况。法学教育改革应当且必然成为整个国家司法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基础的先行部分,必须慎之又慎。一旦法学教育体制改革产生问题,整体司法改革的目标将无法实现。
正是基于法学教育改革这种特殊的、重要的地位,日本在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伊始,就通过自己的行动证明了对这次改革的重视。这种重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官方主导下,进行精心而充分的准备,确保改革方案统筹兼顾、协调一致。自“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成立后,“在司法改革的推行过程中,成立了以首相为中心的包括‘法曹三家’、法务省、文部科学省官员和专家学者在内的一套领导班子。改革方案以及政策的实行也经过周密的部署,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了周密考虑和安排,整个改革过程也按照计划分步骤进行”。[36]其二,改革的设计与推行经过广泛的讨论,在达成共识后以法制化的渠道加以落实。这不仅确保了决策的民主化,政策推行的高度透明化,也获得了相关部门乃至一般国民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在《意见书》出台后,为保证《意见书》的提议得到落实,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法科大学院教育及与司法考试等协调的法律》,并修订了《司法考试法》。正是由于决策经过充分论证,民主讨论,最后又以法制化渠道加以落实,才避免了政策的不稳定性,保证了新政策能够贯彻执行。[37]
反观我国,虽然多年来一直未间断对法学研究生教育体制的反思与改革,比如参考美国法学院建立法律硕士培养制度等,但是这种改革往往是由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较为狭窄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局部改革,并未上升至国家司法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被加以重视。这种改革所呈现的内部化、局部化、短期化等局限,导致改革的进行往往仅以相关部门制订的片面化、单向化的方案为依据。同时,由于主导者缺乏足够的权力和权威以引导改革,不仅限制了改革方案的认同度与范围,使改革日益蜷缩于主导者的权力范围内而丝毫不敢僭越,也使改革成果呈现出以短期目标实现为主的特征。而且,这种改革一旦受到来自更高权力部门的干涉与反对,就会立马浅尝辄止,纵然是万分科学的改革方案与构想也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这必然导致我国的司法改革始终是以司法机关自上而下、各自为政、‘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推进的。”[38](www.xing528.com)
无论是日本或是中国,虽二者的具体国情不同,所处发展阶段各异,但对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相似,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在国家整体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程度相同。因此,在进行法学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构想与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反思前述在改革酝酿与推动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日本推行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式和方法。质言之,姑且不论日本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能否为我国所用,其推进改革的方式和方法应当成为我们借鉴的改革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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