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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借鉴德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律能力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某种程度而言,德国法学教育最看重的价值并非知识传授,而是法律能力的培养,即自始至终独立分析一个法律问题的能力,此类能力通过练习课、研讨课与复习课养成。也正是基于法典化传统,德国的法学教育对我国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借鉴德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律能力

就上文所述,可以大致将德国法学教育的特征总结如下:其一,制式法律人的教育目标。德国的法学教育取向于职业教育,但基于法律共同体已经形成的法律生态,大学的法学教育采取的又是不分职业种类的一元化培养模式,从而使得法律共同体与法学教育互为前提且相互促进。其二,沿袭自波伦亚法律学院的教育传统。德国学院系效仿波伦亚法律学院,波伦亚法律学院所传授的罗马法知识与注释法学方法,不仅直接影响了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也是德国近代法学院的学习范本,而且波伦亚法律学院的课程类型和学制学位设置也对德国法学教育产生了直接影响。其三,精细完备的双阶式培养与考试体制。自18世纪起,德国的法学教育逐渐形成双阶式的培养模式。所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均采用统一的教育体制,通过两次司法考试几乎是从事所有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两次司法考试分别是两个阶段学习的结束,即大学学习阶段与法务见习阶段。其中,法务见习阶段的单独设置不仅是对实务经验的充分尊重和训练,也藉此厘清了大学教育的职能在于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法学方法的培养。其四,法律适用能力培养的核心地位。自某种程度而言,德国法学教育最看重的价值并非知识传授,而是法律能力(juristisches Können)的培养,即自始至终独立分析一个法律问题的能力,此类能力通过练习课、研讨课与复习课养成。在法学院考试以及两次司法考试的评分体系中,对此能力的检验与对知识的检验并重,“为什么”与“是什么”同样重要。[108]可以说,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为其法典化传统量身定做。也正是基于法典化传统,德国的法学教育对我国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就教育目标的设定而言,出于培育和维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我们虽然不妨在法学教育中对不同的法律职业予以适度关照,但统一的教育背景、相似的职业品味、同样的分析方法,是法官检察官、高级政府官员、法学教授、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务等法律职业的共同前提,所以德国不分职业种类的制式法律人培养模式可资借鉴。某种意义上而言,正是因为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大体获得共识的评价标准,才导致我国大学法学院在办学体制、形式结构、教师选任、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出现一种消极的多样性和多元化。一个人是否可以成为“研究型人才”和就业选择有关,而不是大学教育需要过早关注、代替当事人关注的问题。[109]同理,一个法科学生是否成为“实务型人才”也是就业选择问题。法学院的职能是法学通才教育与学科内专业教育,提供的是法律职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而不是将学生塑造成特定法律职业种类的人。也正是因为如此,用唯一的法学第一学位代替目前多样化的法学第一学位已经刻不容缓。[110]即使需要为不同的职业取向定制不同的培养方案,也不宜将此置入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中,而应放在法务见习阶段,而这就要求单独设置法务见习期,这涉及法学教育的整体架构和教学布局。

在法学教育的整体架构和教学布局方面,我们不断强调实践教学,却可能混淆了实践能力与实务经验,似乎在大学的课程设置中加入实务经验的培养就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但实务经验的积累恰恰是法学院所“不能承受之重”,而法律实践能力的核心——法律适用能力的培养在法学院的培养体制中反而缺位。当美国学者已经在争论法学院是否过度强调法律思维的训练时,[111]我们似乎还未意识到法律适用能力对于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所以,我们一方面应在大学教学和考核环节突出法律适用能力,另一方面则应在大学教育之外单独设置法务见习期,以促成实务经验的培养和积累。[112]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法律思维伴随着法律职业化而出现,是法律职业成熟的标志。只有具备法律思维才能称之为法律人,这是靠专门训练和实践而形成或养成的。法学院的目的并不在于培训“制成品”,而是教授法律分析,只是“保证当学生离开母校时,他对法律的主要范畴的机构有扎实的基础,他有能力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他执业的要求继续发展”。[113]以此为导向,实务技巧应放在法务见习阶段学习,大学阶段专业法学教育应该培养能思考的人才,即培养法律适用能力。而这种方法的传授与不断练习是讲授课所不能承担的,只能通过练习课与研讨课进行。所以有必要在以讲授课为主导的单一课程层次之中引入练习课与研讨课,其中研讨课在我们的研究生教学中尚有体现,但以特定检视程式分析实例的练习课却迟迟没有进入我们的视野。而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法律上的实例,犹如数学演算题,不可徒事记忆,非彻底了解其基本法则及推理过程,实不足应付层出不穷的案例。实例研习的目的乃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114]可喜的是,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已经引入了讲授课、练习课与研讨课并立的课程体系。相应的,在教材类型与辅助学习材料方面也有进一步丰富的空间,我们尤其缺乏专门服务于法学院学生群体的法学期刊,图书馆建设与服务定位也有改善的必要。据孙晓楼先生考证,在他生活的年代,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之经费,十之六七为推广图书馆之用。当时我国国内的法律学生,毕业后若想继续从事研究,“非耗费万金,远涉重洋,到外国去留学不可”。[115]然而时至今日,我们似乎仍然面临着这样的困境,笔者去德国留学期间5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复印、扫描各种文献,唯恐回国后再也无法享受这些学术给养。

而若法务见习期得以单独设置,也可以分别针对法学院教育阶段与实务见习阶段设置两次司法考试,而且应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把取得法学学位作为申请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之一,使法学学位成为行业准入的必备条件。而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弊病之一就是参加司法考试不以取得法学学位为必要,而在“大法学”之下,其他专业的学生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名不副实。[116]考核内容方面,目前我国法学院考试与司法考试中各种题型的考核方式均强调知识点的覆盖面,所考核者更多的是单纯的记忆力,对于知识体系与法律方法的运用能力的检验几乎完全无能为力。而考核的目的本应在于了解学生是否掌握了被期待掌握的内容,学生应该被期待掌握的核心能力就是法律适用能力,训练法律适用能力的最好方式是案例分析,考核法律适用能力的最好方式亦不外如此,这也正是德国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题目都是案例分析的原因。案例分析题的题目设计应着眼于测试对法律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的了解,解释适用及法学上论证的能力,应避免细节、特殊、记忆性的问题,题目内容应测验对该学科知识的体系构成的认识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评分不应以“唯一正确”答案为标准,而应重视其论证推理过程。[117]虽然如此难免会使法学教育的年限延长,但诚如苏永钦教授所言,时间拖长好像是大陆法系专业教育的宿命,因为大陆法系的体系思维决定了如果不爬到体系的顶端,根本无法完成司法三段论的演绎思考。这与英美法系的议题思维不同,后者训练的是从议题本身,通过类推寻找答案的能力,两种法律思维基本模式的差异,已经决定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不能不维持从抽象到具体的传习方式。法学教育者如果忽略这两种法律基本思维的差异而轻举妄动,很可能犯下致命的错误[118]

附: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2013/14冬季学期课程表[119]

一、第1学期基础课程

1.《德国法制史Ⅰ:中世纪》,讲授课,4学分,周2学时。

2.《罗马法Ⅱ:继受史》,讲授课,4学分,周2学时。

3.《国家理论概述》,讲授课,4学分,周2学时。

4.《法哲学社会哲学导论》,讲授课,4学分,周2学时。

5.《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导论同步课》[120],讨论课,3学分,周2学时。

二、第1学期经济学与社会学基础课程

1.《国民经济学导论》,讲授课+练习课,6学分,周2学时。

2.《政治社会学与社会政治学导论》,讲授课,周2学时。

3.《社会学导论》,讲授课,周2学时。

4.《政治理论》,讲授课,周2学时。

5.《欧洲法院:政治机构抑或经济机构》,研讨课,周2学时。

三、基础学习阶段第1~3学期课程

(一)第1学期

1.《民法基础Ⅰ》,讲授课,9学分,周6课时。

2.《国家法Ⅰ》,讲授课,7学分,周4课时。

3.《刑法Ⅰ》,讲授课,8学分,周5课时。

4.《民法基础Ⅰ同步课》,讨论课,3学分,周2课时。

5.《国家法Ⅰ同步课》,讨论课,3学分,周2课时。

6.《刑法Ⅰ同步课》,讨论课,3学分,周2课时。

(二)第2学期

1.《民法基础Ⅱ》,讲授课,7学分,周4课时。

2.《国家法Ⅱ》,讲授课,7学分,周4课时。

3.《刑法Ⅱ》,讲授课,8学分,周5课时。

4.《民法基础Ⅱ同步课》,讨论课,3学分,周2课时。

5.《国家法Ⅱ同步课》,讨论课,3学分,周2课时。

6.《刑法Ⅱ同步课》,讨论课,3学分,周2课时。

(三)第3学期

1.《民法基础Ⅲ》,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物权法》,讲授课,7学分,周4课时。

3.《国家法Ⅲ:国际公法欧盟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4.《行政法Ⅰ:总论》,讲授课,9学分,周6课时。

5.《刑事诉讼法》,讲授课,7学分,周3课时。

6.《物权法同步课》,讨论课,周2课时。

7.《国家法Ⅲ同步课》,讨论课,周2课时。

8.《行政法Ⅰ同步课》,讨论课,周2课时。

9.《刑事诉讼法同步课》,讨论课,周2课时。

四、外语课程

1.《法律汉语》,小班讲授课,周2课时。

2.《哥廷根中国法暑期学校》,周2课时。

3.《法国法与法律法语导论》,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4.《Willem C.Vis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特设课程,周2课时。

5.《英国法与法律英语导论》,小班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五、进阶学习阶段:第3学期起的必修课

(一)民法课程

1.《亲属法概论》,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民事诉讼法Ⅰ》,讲授课,7学分,周4课时。

3.《民法进阶练习》,练习课,9学分,周2课时。

4.《信贷担保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5.《公司法概论》,讲授课,3学分,周2课时。

(二)公法课程

1.《行政法Ⅱ:分论及行政法案例分析导论》,讲授课,6学分,周4课时。

2.《公法进阶练习》,练习课,9学分,周2课时。

(三)刑法课程

1.《刑法Ⅲ》,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刑法进阶练习》,练习课,9学分,周2课时。

六、考试准备课程

1.《医药与生物医药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刑法研讨:诈骗与背任》,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3.《亲属法研讨:子女权利》,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4.《地方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5.《伊斯兰教与德国及欧洲教会法的融合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6.《国际法背景下的基本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7.《联邦制国家的州立宪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8.《营业保护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9.《医事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10.《国际刑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11.《著名案例分析:民法“经典”》,讨论课,周2课时。

12.《未成年人刑法与犯罪学热点问题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13.《从欧洲至乡镇的精英法律人均应具备的跨学科交流能力》,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14.《公司法与著作权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15.《银行保险业监管法研讨》,研讨课,周2课时。

16.《犯罪学研讨:经验层面的刑罚研究》,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17.《“历史与当代的亲子关系”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18.《未成年人媒体保护法与媒体刑事责任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19.《涉外民商法与国际私法及医事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0.《出版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1.《刑事程序与辩护的公开性研讨》,研讨课,周3课时。

22.《刑法、刑法与犯罪学研讨:封闭体系抑或体系的一部分?》,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3.《企业重组与并购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4.《欧洲与德国经济法研讨:“遗传工程法”》,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5.《律师实务中医疗与社会保障法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研讨》,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6.《当代海洋法发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7.《当代医疗与社会保障法研讨》,研讨课,周3课时。

28.《罗马法中的哲学:当代私法教义学根源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9.《欧洲法院:政治机构抑或经济机构》,研讨课,周2课时。

七、第5学期起的专业重点领域考试课程(2012版)

(一)法律的历史与哲学根源课组

A组:讲授课程

1.《法哲学讨论》,讨论课,4学分,周2课时。

2.《国家理论概述》,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3.《德国法制史进阶》,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4.《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导论》,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5.《德国法制史Ⅰ:中世纪》,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6.《罗马法Ⅱ:继受史》,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7.《教会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8.《著名案例分析:民法“经典”》,讨论课,周2课时。

9.《瑞士法导论》,讨论课,4学分,周2课时。

B组:研讨课

1.《立法者》,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伊斯兰教与德国及欧洲教会法的融合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3.《法哲学研讨:柏拉图》,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4.《联邦制国家的州立宪法》,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5.《“历史与当代的亲子关系”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6.《罗马法中的哲学:当代私法教义学根源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二)私法与公法中的经济法课组

A组:讲授课程

1.《环境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知识产权法Ⅰ:著作权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3.《破产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4.《经济结社、集体合同与劳动斗争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5.《媒体经济法/电子平台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6.《电子通讯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7.《经济法领域的合同架构》,讲授课,3学分,周2课时。

8.《银行与保险业监管法》,讲授课,周2课时。

9.《银行业合同法》,讲授课,4分,周2课时。

10.《国际经济法与欧洲经济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B组:研讨课

1.《地方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营业保护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3.《公司法与著作权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4.《“当代破产法问题”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5.《企业重组与并购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6.《欧洲与德国经济法研讨:“遗传工程法”》,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三)民法与民事附属法课组

A组:讲授课程

1.《破产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亲属法与继承法进阶》,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3.《信贷担保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4.《比较法导论》,讲授课,周2课时。

5.《国际买卖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6.《医事法Ⅱ》,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7.《律师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8.《瑞士法导论》,讨论课,周2课时。

B组:研讨课

1.《医药与生物医药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亲属法研讨:子女权利》,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3.《医事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4.《当代破产法问题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5.《“历史与当代的亲子关系”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6.《涉外民商法与国际私法及医事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7.《当代医疗与社会保障法研讨》,研讨课,周3课时。

(四)私法与公法中的媒体法课组

A组:讲授课程

1.《知识产权法Ⅰ:著作权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媒体经济法/电子平台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3.《新媒体背景下的广播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4.《电子通讯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5.《国际经济法与欧洲经济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B组:研讨课

1.《营业保护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公司法与著作权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3.《未成年人媒体保护法与媒体刑事责任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4.《出版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五)国际公法与欧洲公法课组

A组:讲授课程

1.《欧盟法Ⅰ》,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国际公法Ⅰ》,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3.《国际刑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讲授课,周2课时。

4.《国际经济法与欧洲经济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B组:研讨课

1.《伊斯兰教与德国及欧洲教会法的融合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国际法背景下的基本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六)刑法学课组

A组:讲授课程

1.《法医精神病学》,讨论课,4学分,周2课时。

2.《犯罪学Ⅰ》,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3.《刑事诉讼法Ⅱ》,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4.《刑罚的执行》,讲授课,周2课时。

5.《国际刑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讲授课,周2课时。

6.《法医学》,讲授课,3学分,周2课时。

B组:研讨课

1.《医药与生物医药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刑法研讨:诈骗与背任》,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3.《国际刑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4.《未成年人刑法与犯罪学热点问题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5.《犯罪学研讨:经验层面的刑罚研究》,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6.《刑事程序与辩护的公开性研讨》,研讨课,周3课时。

7.《刑法、刑法与犯罪学研讨:封闭体系抑或体系的一部分?》,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七)劳动法与社会法(www.xing528.com)

A组:讲授课程

1.《经济结社、集体合同与劳动斗争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社会法Ⅰ》,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3.《欧洲劳动法与国际劳动法》,讲授课,周2课时。

4.《劳动法中的托管》,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B组:研讨课

1.《企业重组与并购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劳动法模拟法庭竞赛》,特设课程,周2课时。

(八)医事法

A组:讲授课程

1.《法医精神病学》,讨论课,4学分,周2课时。

2.《社会法Ⅰ》,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3.《医事法Ⅱ》,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4.《律师实务中医疗与社会保障法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研讨》,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5.《法医学》,讲授课,3学分,周2课时。

B组:研讨课

1.《医药与生物医药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医事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3.《“历史与当代的亲子关系”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4.《涉外民商法与国际私法及医事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5.《当代医疗与社会保障法研讨》,研讨课,周3课时。

(九)公法

A组:讲授课程

1.《欧盟法Ⅰ》,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2.《国家理论概述》,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3.《环境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4.《新媒体背景下的广播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5.《电子通讯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6.《教会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7.《社会法Ⅰ》,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8.《从欧洲至乡镇的精英法律人均应具备的跨学科交流能力》,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9.《国际经济法与欧洲经济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B组:研讨课

1.《地方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2.《伊斯兰教与德国及欧洲教会法的融合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3.《国际法背景下的基本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4.《联邦制国家的州立宪法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5.《未成年人媒体保护法与媒体刑事责任研讨》,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6.《欧洲与德国经济法研讨:“遗传工程法”》,研讨课,10学分,周3课时。

八、第6学期起的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课程

1.《民法备考》,讲授课,3学分,周2课时。

2.《公法备考》,讲授课,3学分,周2课时。

3.《刑法备考》,讲授课,周2课时。

4.《民法闭卷考试备考》,小班讲授课,周4课时。

5.《公法闭卷考试备考》,小班讲授课,周4课时。

6.《刑法闭卷考试备考》,小班讲授课,周4课时。

7.《模拟考试》,小班讲授课,周2课时。

8.《备考课:民法案例讨论》,讨论课,周2课时。

九、素质课课程

1.《法律修辞学》,研讨课,3学分,周2课时。

2.《契约磋商》,研讨课,3学分,周2课时。

3.《谈判策略与技巧》,讲授课,周4课时。

4.《从欧洲至乡镇的精英法律人均应具备的跨学科交流能力》,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5.《证据学与审讯学》,讲授课,周2课时。

6.《劳动法中的托管》,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7.《律师法》,讲授课,4学分,周2课时。

8.《哥廷根学生法律咨询项目同步课》,小班讲授课,周2课时。

9.《Willem C.Vis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特设课程,周2课时。

十、补充课程

1.《哥廷根中国法暑期学校》,周2课时。

2.《德国法律术语与法学方法导论》(LLM课程),讲授课,周2课时。

3.《瑞士法导论》,讨论课,4学分,周2课时。

4.《法医学》,讲授课,3学分,周2课时。

5.《法律文献检索》,小班讲授课,周2课时。

【注释】

[1]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系外交学院科研创新项目重大项目“全球化时代涉外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ZY2012KA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吴香香,女,法学博士,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

[3]Dieter Medicus,Jens Petersen,Grundwissen zum Bürgerlichen Recht,Verlag Franz Vahlen München,2011,S.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16~144页;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第59~64页;陈自强:“学习民法的感想”,载氏著:《债权法之现代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2~294页。王泽鉴教授称:“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问题争议的能力。”将此解读为法律职业做准备当不为过,参见氏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德国《高等教育框架法》(Hochschulrahmengesetz,HRG)第7条明确规定:“教学活动应该为学生的职业能力做准备,培养该学科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力与方法,使学生有能力从事该学科的研究与技术工作。”在此背景之下,德国的法学教育取向于职业教育甚至有其实证法依据。

[4]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14~21页。

[5][美]庞德:“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路向”,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8~336页。

[6]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16~144页。

[7]Renéde Groot,Hildergard Schneider,Juristenausbildung in Europa am Vorabend des 21.Jahrhunderts,in Ulrich Hübner,Werner F.Ebke(hrsg.),Festschrift für Bernhard Großfeld zum 65.Geburtstag,Verlag Recht und Wirtschaft GmbH 1999,Heiderlberg,S.307ff.

[8][德]彼得·吉莱斯、尼古拉·费希尔:“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兼论德国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论战”,张陈果译,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4年第9辑,第197~223页。

[9]Heinhard Steiger,Deutsche Juristenausbildung und das Jahr 1992,ZRP 1989,Heft 8,S.283ff.

[10][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

[11]Hanns Prütting,Folgen der Globalisierung für Juristenausbiludng,in Junichi Murakami,Hans-Peter Marutschke,Karl Riesenhuber(hrsg.),Globalisierung und Recht,De Gruyter Rechtswissenschaften Verlags-GmbH Berlin 2007,S.241ff.

[1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153页。

[13]高文琦:“波隆那宣言与德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职业”,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5期,第23~50页。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页。

[15]高文琦:“波隆那宣言与德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职业”,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5期,第23~50页。

[16][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页。

[17]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作者1999年自版,第169页。

[18]Hanns Prütting,Folgen der Globalisierung für Juristenausbiludng,in Junichi Murakami,Hans-Peter Marutschke,Karl Riesenhuber(hrsg.),Globalisierung und Recht,De Gruyter Rechtswissenschaften Verlags-GmbH Berlin 2007,S.241ff.

[19]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作者1999年自版,第169页。

[20][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载《中德法学论坛》2002年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0页。

[21]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作者1999年自版,第164~179页。

[22][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上册),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9页。

[23]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作者1999年自版,第252页。

[24]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作者1999年自版,第251页。

[25]高文琦:“波隆那宣言与德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职业”,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5期,第23~50页。

[26]Uwe Diederichsen,100 Jahre Juristische Seminar Göttingen-Gedanke und Gedenken,Sonderdruck aus GEORIA AUGUSTA 1994 Nachrichten aus der Universität Göttingen,S.25ff.

[27]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作者1999年自版,第189~196页;[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5~296页。

[28][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

[29][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载《中德法学论坛》2002年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0页。

[30]Klaus Bilda,Juristenausbildung im Wandel,in:Freundeskreis Rechtswissenschaft(hrsg.),Schlaglichter1,S.15ff.

[31][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载《中德法学论坛》2002年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0页。

[32]Filippo Ranieri,Reform der Juristenausbildung ohne Ende?,JZ 17/1998,S.831f.

[33][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载《中德法学论坛》2002年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0页;高文琦:“波隆那宣言与德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职业”,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5期,第23~50页。

[34][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载《中德法学论坛》2002年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0页。

[35]Klaus Bilda,Juristenausbildung im Wandel,in Freundeskreis Rechtswissenschaft(hrsg.),Schlaglichter1,S.15ff.

[36]《联邦德国律师法》(Bundesrechtsanwaltsordnug)第4条,《联邦公证员法》(Bundesnotarordung)第5条。

[37]德国《高等教育框架法》第15条第1款:学制四年以上的专业应当举行中期考试。通过中期考试是进入进阶学习阶段的前提条件。

[38][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载《中德法学论坛》2002年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0页;[德]Peter Gilles,Nikolaj Fischer:“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兼论德国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论战”,张陈果译,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4年第9辑,第197~223页。

[39][德]Peter Gilles,Nikolaj Fischer:“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兼论德国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论战”,张陈果译,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4年第9辑,第197~223页。

[40]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16~144页。

[41]Wolfgang Löwer,Rechtssystem ung Juristenausbildung,JR 1991,Heft 2,S.58ff.

[42]陈自强:“学习民法的感想”,载氏著:《债权法之现代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2~294页。

[43]Jan Schapp,Methodenlehre und System des Rechts,Mohr Siebeck Tübingen 2009,S.232.

[44]高文琦:“波隆那宣言与德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职业”,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5期,第23~50页。

[45]Horst Konzen,Bologna-Prozess und Jursitenausbildung,JZ 5,2010,S.241ff.

[46]《哥廷根大学“法学学士”授予规程》(Ordung zur Verleihung des Hochshulgrades Diplom-Juristin“oder Diplom-Jurist”an der Universität Göttingen)第1条。

[47]《德国法官法》第5a条。

[48]《德国法官法》第5d条第2款第4句。

[49]《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Niedersächsisches Gesetz zur Ausbildung der Juristinnen und Juristen)第1a条第1款。

[50]《哥廷根大学法学院中期考试规程》(Orndung für die Durchführung einer studienbegleitenden Zwischenprüfung für da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 Studium mit dem Abschluss Staatsexamen an der Juristen Fakulität der 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ttingen),第1、9、14~17条。

[51]《德国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4句。

[52]《哥廷根大学法学院第一次司法考试专业重点领域考试规程》(Orndung für die Durchführung der Schwerpunktbereichsprüfung für da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 Studium mit dem Abschluss Erste Prüfung an der Juristen Fakulität der Geog-August-Universität Göttingen,Schwerpunktbereichsprüfungsordung)第3条第1款。

[53]《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第4条。

[54]Verena S.Rottmann,Karriereplanung für Juristen,Springer-Verlang Berlin Heidelberg 2005,S.15.

[55]《德国法官法》第5d条第2款第3句。

[56]高文琦:“波隆那宣言与德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职业”,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5期,第23~50页。

[57]《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第3条第1款、第12条第2款;《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实施细则》(Verordnung zum Niedersächsischen Gesetz zur Ausbilung der Juristinnen und Juristen)第19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

[58]《德国法官法》第5d条第5款第1句。

[59]《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第19条第1款。

[60]《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第4a条第5款。

[61]《哥廷根大学法学院第一次司法考试专业重点领域考试规程》第11~14条。

[62]《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第13条第2款。

[63]《德国法官法》第5d条第5款第2句。

[64]《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第4a条第4款第1句、第18条。

[65]郑永流:“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第368~377页。

[66]《德国法官法》第5b条第2款2句、第4款。

[67]《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第7条第1款。

[68]《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

[69]《德国法官法》第6条第1款。

[70]高文琦:“波隆那宣言与德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职业”,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5期,第23~50页。

[71]《德国法官法》第5d条第2款。

[72]《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第9条;《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7条第2款、第39条;王韻茹:“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波隆那模式之冲击与影响”,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5期,第51~77页。

[73]《德国法官法》第6条第2款;《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第10条、第12条第4款、第18条、第19条第1款;《下萨克森州法学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第1款。

[74]Verena S.Rottmann,Karriereplanung für Juristen,Springer-Verlang Berlin Heidelberg 2005,S.4;《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博士规程》(Promotionsordnung der Juristen Fakulität der 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ttingen)第3条第1款。

[75]Verena S.Rottmann,Karriereplanung für Juristen,Springer-Verlang Berlin Heidelberg 2005,S.14.

[76]Dieter Medicus,Jens Petersen,Grundwissen zum Bürgerlichen Recht,Verlag Franz Vahlen München 2011,S.4.

[77]Walther Richter,Rückkehr zur einheitlichen Juristenausbildung,in Detlef Merten(hrsg.),Probleme der Jursitenausbildung,Duncker&Humbolt 1980,S.107ff;Klaus Bilda,Juristenausbildung im Wandel,in Freundeskreis Rechtswissenschaft(hrsg.),Schlaglichter1,S.15ff.

[78][德]彼得·吉莱斯、尼古拉·费希尔:“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兼论德国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论战”,张陈果译,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4年第9辑,第197~223页。

[79]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Juristenausbildung-auf dem Weg ins Abseits?,JZ 7/1997,S.317ff.

[80]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第110~140页。

[81][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载《中德法学论坛》2002年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0页。

[82]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82页。

[83]王文模:“罗马法之法律教育”,载孙晓楼等原著,王健编:《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219页。

[84]苏永钦:“民法典与卷轴式教学”,载氏著:《寻找新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6~470页。

[85]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13~126页。

[86][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87]德国《高等教育框架法》第49条。

[88][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

[89]Adalbert Erler,Ekkehard Kaufmann(hrsg.),Handwörtebuch zu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Ⅱ.Band,S.484.

[90]《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博士规程》(Promotionsordnung der Juristen Fakulität der 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ttingen)第3条。

[91]请参见《哥廷根大学教授资格规程》(Habilitationsordung der 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ttingen),根据该规程第21条之规定,通过外部机构鉴定的助理教授(Juniorprofessor),在从事教学活动四年以上者,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被授予副教授(außerplanmäßige Professor)。

[92]Adalbert Erler,Ekkehard Kaufmann(hrsg.),Handwörtebuch zu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Ⅱ.Band,S.485;Uwe Diederichsen,100 Jahre Juristische Seminar Göttingen-Gedanke und Gedenken,Sonderdruck aus GEORIA AUGUSTA 1994 Nachrichten aus der Universität Göttingen,S.25ff.

[93]Horst Konzen,Bologna-Prozess und Jursitenausbildung,JZ 5,2010,S.241ff.

[94]Schapp,Schur,Einfühurng in das Bürgerliche Recht,4.Aufl.,München 2007,Rn.97.

[95]王泽鉴教授将其合目的性总结为三点:①适合实务需要:在诉讼上的争执,多属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请求权方法适合实务的需要。②经济原则:请求权方法有助于针对问题作答,集中于检讨各种可能成立请求权基础的要件。③保障解题内容的妥当性:可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参见氏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96]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可参见吴香香:“法律适用中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载《法律方法》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234页;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以‘失物招领社’案为例”,载《中德私法研究》2012年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71~188页。

[9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2页。

[98]Wolfgang Löwer,Rechtssystem ung Juristenausbildung,JR 1991,Heft 2,S.58ff.

[99]高文琦:“波隆那宣言与德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职业”,载《法学新论》2009年第15期,第23~50页。

[100]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0~173、194页。

[101][美]庞德:“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路向”,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8~336页。

[102][德]Peter Gilles,Nikolaj Fischer:“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兼论德国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论战”,张陈果译,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4年第9辑,第197~223页。

[103]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82页。

[104][德]J.H.冯·基尔希曼:“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赵阳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38~155页。

[105]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4年第1期,第5~25页。

[106]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漫谈”,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第2期,第180~183页。

[107]张五常:“睡在图书馆的日子”,载张五常:《吾意独怜才——五常谈教育》,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05页。

[108]Axel Flessner,Deutsche Jursitenausbildung,JZ 14,1996,S.689ff.

[109]方流芳:“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101~103页。

[110]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14~21页。

[111][美]罗伊·斯塔基:《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路径》,许身健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112]苏力教授也主张“选择适当时机取消法律本科生的实习”,参见氏著:“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82页。

[113]Frank R.Strong,The Pedagogic Training of a Law Faculty,25 J.Legal Educ.226,238(1971),转引自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

[114]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4页。

[115]孙晓楼等原著,王健编:《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116]孙晓楼等原著,王健编:《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117]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7页。

[118]苏永钦:“民法典与卷轴式教学”,载氏著:《寻找新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6~470页。我国也有其他学者主张延长法学教育的基础年限,参见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载孙晓楼等原著,王健编:《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183页;徐显明、郑永流主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4年第1期,第5~25页。

[119]课程表中有些课程未标示学分,另有部分课程因在不同的学期均可修读,在列表中有所重合。请参见http://univz.uni-goettingen.de/qisserver/rds?state=wtree&search=1&trex=step&root120132=149319|148425&P.vx=kurz,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1月27日。

[120]同步课(Begleitkolleg)与练习课类似,内容多是为期末考试做准备,通常分为若干小组,参与者有名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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