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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教材与学习资料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法学院的课程通常没有指定的统一教材,但教授会推荐书单,学生也大多不会只看一本教科书,有时会参考6至7本不同版本的教科书进行学习。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教材与学习资料

1.教科书

课程类型相适应,德国的法学教材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有专门针对讲授课的教材,也有专门服务于练习课的案例研习教材,还有供研究用的大型体系化理论著作。讲授课与练习课的教材中又分别有针对初学者的简明教科书和供综合复习用的参考用书。德国法学院的课程通常没有指定的统一教材,但教授会推荐书单,学生也大多不会只看一本教科书,有时会参考6至7本不同版本的教科书进行学习。由于法学与数学不同,法学判断通常有价值评判的因素在内,教育的重点不在正确答案而在论理能力,所以法学的学习过程中不应只看一家之言。各家经典教材都会阐释的无疑是核心知识,而不同观点指向的问题也会提示进一步思考的方向,不同著者对同一问题得出不同主张的论证过程更是应悉心品鉴对比之处。

初见德国法学教材,仅其形式本身就足以唤起学子的敬畏。首先,德国的法学教材以独著为多,即使合著者也大多是第一作者选任的续写者,而非通常意义的合著。其次,很多经典教科书甚至会出版三四十多版,这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对法学素材的及时跟进与更新,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一种持续的学术传承。在作者退休或去世之后,通常其选任的续写者会继续更新教材。再次,正文前有文献索引,正文后有法条索引和术语索引,有些还会有判例索引,方便读者迅速检索到所需内容。最后,对于段落所在位置的标注,除了页码之外还有“边码”系统,在此后的版本修订中,由于篇幅的变化,同一段落的页码可能会变,但边码不会变,所以边码不仅比页码的指引更精确,而且也便于读者对比不同版次中作者观点的变化,同时这也显示出作者在最初的章节与段落安排中即有极其严谨的体系考量。

进一步观察,会发现不仅是教科书,各类专著、论文、法典评注和案例分析也都遵循同一套引注标准,学术规范严谨而统一。如果认真研读其内容,则会发现不同教科书的不同特征。针对初学者的讲授课教科书以执简驭繁、体系清晰见长。大部头的著作式教科书通常是作者的体系性大成之作,对于学说与实务中的争议问题有详尽论证,而且引注规模惊人且多会指明相反观点,“常常是理论与实际达成一片的,解释书中充满而且浸透了法哲学的气氛;法哲学中常常有形无形显露着它的基础是条文”。[105]案例研习教材则重在分解案例分析思路并展示分析程式。各类型教科书的共性是语言风格简明严谨,除了学说争议也注重分析司法判例中所显示的实务态度,并且都非常注重法学方法的运用。

2.辅助学习材料(www.xing528.com)

教科书之外,德国大量的以法科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学习材料也颇为引人注目。其中,较重要的类型是法典评注、判例集与法学期刊。德国的法典评注也有层次之分,从足以放满一个书架的大型评注,如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Staudinger Kommentar zum BGB),到一本字典厚度的学生评注一应俱全,可以满足不同读者群的需要。而且,受潘德克顿法学影响,法学研究工作集中在对实定法的注释上。德国教授的科研成果,以对法典的系统评注为最上品,专著次之,论文再次之。[106]这也就不难解释德国法典评注的昌隆之相了。各类法典评注都按照法典顺序编排,每个条文逐一释义,大致会涉及制度史、立法史、学说史、结合判例的要件与法律效果的逐层解析,举证负担的分配等内容,详略安排则取决于法典评注的规模。由于法典评注集合了每个条文的重要学说与判例,几乎是学说与判例大全,所以无论是研究者、教授、法官律师还是法科学生,都以法典评注为最重要的参考资料。判例集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也非常受重视,不论是讲授课还是练习课,判例分析都是重要内容,只是分析的角度不同,两次司法考试的试题也多取自于真实的法院判例。由此亦可见,德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相交融与关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德国为学生定制的法学教育类期刊,与《新法学周刊》(NJW,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民法实务档案》(AcP,Archiv für die civilistische Praxis)等针对“真正法律人”的刊物不同。以学生为目标读者群的法学期刊,较有影响的有《法律学习》(JuS,Juristische Schulung)、《法学工作报》(JA,Juristische Arbeitsblätter)、《法学教育》(JURA,Juristische Ausbildung)等,内容的主体是练习案例(与练习课相衔接)以及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的判例,通常附有解析模板。《法律学习》是此类期刊中的佼佼者,《法学工作报》还发展出一套专门的判例索引系统。除了判例,这些期刊还刊载针对学生学习需要的论文,风格大多短小明快,其中不乏著名教授的文章,而且在德国的学术评价机制中也颇有分量。一般教授会建议学生从第四至第五学期,有一定的知识基础之后再开始研读此类刊物。与学生的购买能力相符,此类刊物的定价也多在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在上述传统的学生刊物之外,还有一些判例概览类期刊专门服务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复习,如《判例要览》(Rü,Rechtsprechungsübersicht)、《诺莫斯判例要览》(NRü,Nomos Rechtsprechungsübersicht)等,均将最新的与考试相关的判例以案例解析的形式重新编辑。此外,还涌现出《法律学习杂志》(ZJS,Zeitschrift für das juristische Studium)等免费的法律学习网络刊物,内容上与传统的法律学习类刊物相近。

3.图书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图书馆对于人文学科而言,某种程度上就像化学或物理学的实验室。张五常先生在洛杉矶加州大学求学时,就曾为了读书方便而断断续续睡在图书馆两年多。[107]哥廷根大学为例,该大学有法学类藏书的图书馆分为三个层级,即下萨克森州暨哥廷根大学图书馆、法学院图书馆以及十个法学院下设研究所图书馆,藏书之丰富令人叹为观止。但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还是图书馆服务的便利:借阅证的办理几乎没有身份限制;图书以开架借阅为主,借阅的限制很少,即使年代久远的书也大多可以借出;图书馆每层都设有自助打印、复印设备和免费自助扫描设备,大大方便了资料的收集工作;如果想借阅的书已经借出,还可以在电子系统上预约;馆际互借也非常方便,只需要在联合检索系统上进行预约,并支付两欧元,就可以在一周左右到你所在的大学图书馆取到其他图书馆寄来的书。这些看似只是技术问题的细节,却实实在在地为法学研究者和法科学生提供了最丰富的文献资料,也使图书馆的藏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它们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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