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必要性:单独设立法务见习期

必要性:单独设立法务见习期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5]但如此旷日持久的大学教育之后还有为期两年的法务见习期,如此一来,德国法科学生最终的修习年限可达六至八年,甚或更长。由此亦可见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取向和对实践能力的重视。但德国并未放弃单独设置的法务见习期,没有将其纳入大学法学教育阶段,其间缘由颇值玩味。所谓法律上的判断,不外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两项工作。于此,须厘清“实践能力”与“实务经验”二者的区别。

必要性:单独设立法务见习期

德国法学教育由于修习年限过长而一直遭受批评,2002年德国法科生在大学期间(第一次司法考试之前)的平均修习时间达9.58个学期之久。[75]但如此旷日持久的大学教育之后还有为期两年的法务见习期,如此一来,德国法科学生最终的修习年限可达六至八年,甚或更长。《德国法官法》明确要求:“国家司法考试和大学法科考试应兼顾学生司法、行政和法律咨询等各项实践能力。”(第5d条第1款第1句)由此亦可见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取向和对实践能力的重视。但顺此逻辑,似乎完全可以在大学教育阶段提倡“实践教学”,这样既可以缩短教学年限,也满足了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而事实上,这也正是在我国被广泛提倡的模式。但德国并未放弃单独设置的法务见习期,没有将其纳入大学法学教育阶段,其间缘由颇值玩味。

所谓法律上的判断,不外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两项工作。法律人的基本技能是司法三段论的运用,即寻找大前提、确定小前提,并予以涵摄。以民法为例,寻找大前提的工作通过“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的训练实现,这是德国大学教育阶段练习课的主要内容,也是两次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小前提的确定即查明案件事实,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适用并非严格分开的两个步骤,而毋宁需要“事实与法律间的目光往返流转”,就此而言,查明事实的能力同样以法学基础知识与技能为前提。除此之外的事实查明技巧只能通过经验习得,因而并非大学教育的任务,所以,德国的大学学习中,并不要求学生查明案件事实,[76]学习中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大多是毫无争议的。不过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同样至关重要,但这部分技能的训练却非大学教育可以胜任。审判实务上,耗费最多劳力时间与费用的,并非法律适用,而是事实认定的过程。但在大学学习阶段,学习的重点是法律适用,考试的目的也在测验学生法律适用的能力,传统法学方法论也以确定事实之后的法律适用为其研究对象,对事实认定的训练应留待法务见习阶段训练。所以,德国法学教育者的基本共识是,大学所能提供的不是实务经验,而是对理论知识与专业方法的传授,只有在学生掌握了必备的基础知识,即通过中期考试之后,实务教育才有意义。而若要使实务教育最有效果,最好的时机则是在完成大学教育之后,此时学生已掌握了法律知识体系、程序法知识与法律人的专业方法。[77]即便引入法律外语、谈判、调解、辩论等律师所需要的素质培养课程,也只能放在高年级,否则连最起码的实体法知识和理念都没有建立,对基本的法学概念没有意识,所谓谈判、仲裁、法庭辩论、论辩技巧等都无从谈起,[78]反而可能发生教育形式化的危险。

全球化与信息爆炸的背景之下,不仅知识更新迅速,法律也更新迅速,实务经验更新更快。而对于实践而言,越是在法律秩序与法律生活变动活跃的时代,理论学习越重要。法律素材迅速增长且日新月异,实务问题不可能借助既有的知识解决。[79]只有牢固的基础理论体系和出色的专业思维与方法素养,才能使法科学生有能力应付当今世界的巨大变迁。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者,只能拾人牙慧并迅速被淹没。正如何美欢教授所指出的,实务界对毕业生“高分低能”的投诉是指学生不懂得适用法律,接到任务时,不能从满脑子的法律知识中找到适当的内容加以适用。实务界往往就此认为学生只懂理论,不懂实务。事实不然,法学生不懂的是理论,即他只懂得背诵理论而不懂得活用理论。这可说是技能的缺失,实务的无能,但说到底,是对理论真正的了解的缺失。弥补这个缺陷恰恰应该从加强学生对理论的了解着手。关于新问题,以及新问题需要新知识来解决的想法,其前提仍然是认为知识可以直接套入并解决问题的误解。在实务上,碰到新问题时,最重要的是对它进行基本结构分析,即回到最原始、最古老的基本原则。关键仍然是扎实的基础知识。基础知识比任何前沿性的东西更重要。执业内容愈复杂,法律理论就愈重要。[80](www.xing528.com)

但德国主张实务教育置于大学教育之后,强调理论传授的重要性,并不是主张大学教育与实践能力相脱节,相反,德国社会的法律化程度极高,几乎所有问题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交给法官裁判,法学院的学习也难以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是法律学习的基本素材,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相当深度的理论探讨。于此,须厘清“实践能力”与“实务经验”二者的区别。“实践能力”指向专业思维与专业方法,“实务经验”则更多地指向接待客户、谈判沟通等人情世故。法律适用方法作为“实践能力”的核心,不仅应放在大学教育阶段进行,而且应该与理论知识的传授并举,这也是德国司法考试闭卷考试的题型只有案例分析的原因所在,因为只有案例分析可以同时考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所以,德国的教育改革者们一致赞同,应该首先通过理论知识性的教育使从事实践的法律人能够进行专业、独立而有条理的思考,并且使其获得必需的法律判断力,从而能够认识新的法律问题,对法律教义的基础结构进行回顾,同时找到正确的答案,而实务经验的教育应在大学教育之后完成。[81]长达六年的学习期的优势在于,完成这一学习过程的学生,都经过了严格的筛选程序,而且还有通过两次司法考试的要求,保证了其教育产品的高质量。

将实务经验的培养置于大学学习阶段的教育,是对理论学习与实务技能演练的双向忽视。过早地在法律学习的初期强调实务技能,可能反而导致理论原则和实际操作缺乏沟通,以至于学生无法体会理论的重要性,导致“理论联系实际的旗号下理论的非理论化倾向”。[82]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应培养学生扎实的基础理论体系、熟练的法律适用方法,以及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而德国法学院的教学布局正是此中典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