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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法官还是律师的教育目标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世纪初开始,是否应当继续维持法官导向的法学教育体制在德国越来越受到争议,更有声音主张取消制式法律人的培养模式。这不免令人生疑,德国为何一直固守法官型法律人的培养模式。[43]所以,德国目前以法官为基本培养目标,辅之以律师技能的补充训练,恐怕仍不失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通才型法律人的合理选择。

中国法学教育:法官还是律师的教育目标

21世纪初开始,是否应当继续维持法官导向的法学教育体制在德国越来越受到争议,更有声音主张取消制式法律人的培养模式。[38]其中最有力的理由是,之前的法学教育忽视了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律师型”素质,而法学院80%的毕业生最终所从事的职业是律师,既然如此,法学教育的主流就应当是律师型教育,而非法官型教育。[39]在此背景下,2003年7月1日生效的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法学教育的律师实践导向,并回应了欧洲一体化与全球化对外语能力的要求,但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仍然被设定为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从事“法官职务的资格”。这不免令人生疑,德国为何一直固守法官型法律人的培养模式。

大学法科教育的职能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40]但法官为法律问题提供有约束力的答案,任何负责任的法律意见提供者,都必须有能力推断法官可能给出的答案,模拟法官的思维过程,这是法律人的基本能力。[41]即便是律师在拟定契约条款或从事法律咨询时,也应设想纠纷一旦发生,法院最有可能作出的裁判内容,从而提高将来获得胜诉的几率。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内容的预测一致,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外和解的可能性也显著提升,因而模拟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并据此作为契约拟定或法律咨询的前提,还可减少纠纷处理成本,提高胜诉与和解的几率。[42]再者,在德国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的法学方法论教育,实质是关于法官裁判方法的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除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律职业各自有其不同的法学方法论,而都是以上述以法官职业为导向的法学方法论作为先决条件,再根据不同职业特点而对其有所完善。[43]所以,德国目前以法官为基本培养目标,辅之以律师技能的补充训练,恐怕仍不失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通才型法律人的合理选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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