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法学院始终以实用法学为基调。[28]早在1555年的帝国皇家最高法院规章(RKGO)中即规定,陪审法官至少需要学习5年法律,即罗马教会法规,还应具备在法律机构的实践经验。要在帝国皇家最高法院中任职,必须通过由案例分析加口试组成的考试。[29]当今德国的国家司法考试仍然沿用了案例分析与口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17世纪起,国家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德国的法学教育则由州立大学承担。18世纪初,普鲁士法学教育明确分为两个阶段:大学学习阶段与法务见习(Vorbereitungsdienst)阶段。[30]普鲁士1781年《腓特烈二世法典》对全普鲁士统一规定的法学教育进行了调整,此次立法奠定了德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阶层的基础。自此,法学教育完全以培养学生具备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为目标,这一目标在德国影响至今。[31]
19世纪初普鲁士引入候补文官制度(Referendariats)及与此相关的国家考试,这一方面是为了控制职业教育的质量,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招募法律人才。[32]当时普鲁士的法学教育年限长达7年之久,而且学生需要经过三次国家司法考试才能进入司法界:第一次考试中,候选人需要证明自己具备良好的天赋和健全的判断能力,并掌握了基础性的体系知识,考试由各邦司法委员会(Landesjustizkollegium)负责,以口试方式进行,被称为“会诊考试”。如果通过了这次考试,他会被指派给一位考试委员,随同该委员进行1至2的“听诊”(听众)实习,主要学习普鲁士的诉讼法(因为诉讼法并非大学讲授的课程内容),并且在此之后还要参加由“试验性”案例分析和口试组成的考试。只有通过了第二次考试,他才可获得候补文官(Referenda)资格并被允许进行为期约四年的见习。培训结束之后,见习生报名参加由柏林的国王直属委员会组织的“大国家司法考试”(Große Staatsprüfung),即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始得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执业。直至1869年普鲁士才取消了“听诊”阶段,并因此取消了三次国家司法考试中的第二次考试。[33]至此,普鲁士的法学教育由三年的大学学习和四年的法务见习组成。(www.xing528.com)
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后,形成了统一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律领域执业,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即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Referendaexamen)和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Assessorexamen),并获得“担任法官职务资格”,即必须是“完全法律人”。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是至少为期三年的大学学习。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后,是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检察院进行的法务见习期,之后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34]自1920年起,法务见习期缩短为三年,直至魏玛共和国时期。[35]此种大学教育与实务教育相结合的双阶式法学教育模式成为日后德国法学教育的基础架构并一直保留至今,只是大学学习期限与法务见习期限有所调整。目前《德国法官法》(Deutsches Richtergesetz)将大学学习期限规定为四年,法务见习期限则从三年经两年半缩短至目前的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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