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核心价值在于强化或在一定意义上重塑培养者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而言,传统高等法学教育观侧重对学生进行文本上的创新教育,主张用文本去解释文本。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或侧重没有实践价值的对策性探讨或以法条主义为中心照搬与移植法、德、日、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相关理论,更甚者“言必称罗马法”[20]。事实上,法学要做到实用之学,首先,在整体科研导向上要做到以实际问题为指引,由法的形而上走向法的形而下;其次,在人才培养载体上要侧重对学生进行工具理性的教育,发达法治国家经验表明,法学的创新应当并且体现为工具主义的创新,而这一点恰恰在笔者所能查阅的各高校网络公布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是普遍比较欠缺的。
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相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推出更加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在教高2011〔10〕号文件中,知识政策制定者认为面对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的问题,高校应当与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在具体举措中,该文件要求各高校在师资队伍、实践基地以及实践环节三方面要着重建设。如同法治实施环节中立法与执法存在偏差一样,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或多或少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作为竞相角逐的利益资本,没有认识到该计划的实质面向。其二,高校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核心实务部门协同培养法律人才往往止于口号或流于形式。其三,没有充分挖掘自身条件及充分利用自身办学资源,建构的法学人才实践教学体系千篇一律。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的本质是激励各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进行创新改革。而高等教育学理念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率先考量国家知识政策、社会(市场)需求、自身办学资源、自身办学特色、学生个性化需求、近几年学生的实际就业等诸多先导因素。国家推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固然在教育与经济学中被视为利益资源的再分配,但究其本质更是鼓励各高校在充分考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先导性条件下,立足基础并寻求自身优势进行错位或特色发展。其最终目标是:生产的“产品”——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能够适应区域经济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www.xing528.com)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重点是建立务实性的实践教学体系。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通常由社会调查与法律服务、专业实习、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等块状实践项目构成,各项目间分割设立,实践教学环节的体系性明显缺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难点是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协同机制,这种协同机制的建立载体主要是通过“双千计划”、开发案例教材以及培育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项目。以国家教育部门率先实施的“双千计划”为例,在教高2011〔10〕号文件中被确定为重点实施项目后,2013年7月更是出台了2013〔8〕号文件对该计划具体实施进行政策保障,尤其是后者更是拟定了“双千”的选定条件和选定程序。姑且不论文件中规定的聘期为1~2年的时期长短,以及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高校5年内须累计选聘不少于5名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具有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来校兼职或挂职任教的数量多寡,需要思考并产生疑问的是:该办法具体的实施效果如何?面对数量庞大的数以万计的学科学生,这样的政策供给能起到多大的质的育人质量的提升?能否找到更加“落地”的方案或举措提升法科人才培养质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