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关键词为“卓越法律人才”的检索方式在中国期刊网上进行检索,发现既有文献78篇,其中2011年1篇,2012年27篇,2013年截至至今50篇。单纯从发表的数量来看,学界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研究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研究视角和进入途径也局限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介绍;二是各院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相关经验;三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实践探索。78篇文献中有较强参考价值的论文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起草者对该计划的制定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实施方案的说明;二是知名的法学专业院校的校长或副校长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认识和体会;三是实务界人士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际实施的探讨与建议。
对于第一种类型的文献,其典型代表如教育部高教司以专稿的形式刊发的《创新机制共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一文,在该文中,高教司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教育部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协同合作。该协同合作以重点建设“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新机制以及探索建立“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新机制来实施,并通过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以及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具体举措进行推动。[6]第二种类型文献以立格法律联盟为代表。该联盟的卓越法律人才探讨文献集群是目前该领域最为重要的参考资料,也是凸显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际实施效果的风向标。中国政法大学以强化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为目标,实施“六年融贯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7]华东政法大学遵循“精英化教育、个性化培养、特色化管理”的教学改革思路,采用“通识教育+跨学科(专业)教育+校企联合培养+科研能力训练”的全新培养模式,试行“4+2”模式本硕贯通体制以及“4+1”国际化培养体制。[8]西北政法大学重点探索与法律实务部门密切配合的新机制,如青年法学教师兼任基层法官助理,优秀法学教授挂职基层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建立法科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和见习检察官助理制度,实务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兼职研究生导师等举措。[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通过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特色强化联合培养等具体措施加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10]而第三种类型的文献数量从可供检索的数据库来看凤毛麟角。霍宪丹解构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具体指向,指出“治理类”卓越法律人才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任务之一,概分为决策型与管理型两类。[11]公丕祥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互动实践的产物,为培养法律人才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标准和方向,也为改革和完善法学教育,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12]
从公开发表的既有文献数量看,居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主体地位的高校发文数量要远远多于其主管部门及司法实务部门。从研究视角进行分析,无论是高校、政府及司法实务部门,其关注层面都可以归纳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从研究内容上进行探讨,各研究主体在宏观的国家知识政策解读、中观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微观层面的基于自身传统具体到某一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等方面虽有涉及,但纯粹而专业的从高等教育学基本原理解构卓越法律人才内涵的却未有涉猎。(www.xing528.com)
由是,高等教育原理视角下的卓越法律人才有以下问题需要进行探究:一是卓越法律人才的认定标准问题;二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问题;三是卓越法律人才的评价标准问题。对于法律人才的分类,学界与实务界的共识是界分为法学研究人才与法律实务人才两种类型,前者指向学术型(创新型)人才,后者归属于应用型人才。与对法律人才的认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卓越”的认识各抒己见。王利明认为所谓“卓越”,就是卓尔不群,拒绝平庸,说到底,卓越法律人才就应当是优秀的法律人才。[13]单纯从词义学视角对卓越一词进行解读,卓越意为高超出众。而高超出众是否就意味着优秀?吉姆·柯林斯给出的答案是:优秀是卓越的敌人。[14]从其进一步的观点演绎逻辑看,人才的成长历程需要经历一般—优秀—卓越三个阶段。从这个意义而言,卓越的涵义应当是优秀中的优秀。考察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初衷,从官方政策言论进行分析,该计划的提出在很大成分上考量了法学专业人才就业不尽如人意的背景。因此在这个层面上,以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为例,其表现特征如下:一是能够顺利找到工作;二是工作应当和专业对口;三是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来的知识、能力与素质胜人一筹;四是潜力巨大并具备可持续发展态势。
综合上面的分析,卓越法律人才在高等教育学视域下更为具体地表现为人才培养模式问题,而此中的卓越意味着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改革与强力优化。考察被列为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各高校,其共通点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一直戮力前行,如政法类院校中的法学精英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5]、开放型国际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6]、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7]等,以及非政法类院校中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8]、地方法学人才培新模式创新实验区[19]等。上述创新实验区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给予的启示是,设置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内在需要复合厚基础、强能力、凝特色新型专业办学要求;外在需要应对面向区域以及与其他同类型院校的错位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