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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培养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的定位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复合型,其解构或为法学工具主义或为法学方法论意义。作为一门实用的学问,法学人才培养以培育合格的法律人为终极目标。后者作为典型应用型人才成为多数高校设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必然选择。依照上述理论对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进行划分,可概分为工程应用型以及技术(能)应用型两种类型。

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培养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的定位

复合型人才是在特定专业,诸如外语类专业等高等教育实践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定位类型。其在高等教育理论中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复合型指的是知识的复合?素质的复合?还是技能的复合?抑或三者的结合体?二是复合型的建构框架基础是基于学科交叉、专业交叉抑或二者混合?三是复合型人才的检验标准是否存在共识?取得辅修学位证书双学位证书能否就被认定是复合型人才?上述理论争议中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实践中对复合型人才认知的泛化说明该类型人才目标定位还处于探索阶段,若作为一校专业特色方向值得鼓励,但作为教育政策指导文件出现则确实值得商榷。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复合型,其解构或为法学工具主义或为法学方法论意义。试问,这与法学特色方向性强化有何本质区别?

相对于定位为充满众多质疑的复合型而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多数设置法学专业高校的必然选择。这种必然选择根源于法律属性及法律人的职业特性。作为一门实用的学问,法学人才培养以培育合格的法律人为终极目标。这里的法律人除作为创新型的法学学术研究者外,大部分是具备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技能、法律技术在不同岗位不同层次执业的法律实务从业人员。后者作为典型应用型人才成为多数高校设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必然选择。这种必然选择背后需要我们更为理性和踏实的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进行进一步的细致划分。

从知识认识论的视角来看,人才类型的划分实际上遵循从认识世界到改造世界的过程。认识世界的结果是由人类认识世界的客观规律上升为科学原理,而改造世界的程序需要由科学原理的理论向应用进行转化。这种转化首先表现为技术,即在科学的指导下,通过总结实践的经验而得到,在生产过程和其他实践过程中进行广泛应用,其中包含了从设计、装备、方法、规范到管理等各方面的系统知识。这种转化其次还表现为科学与技术的集成,即人类有组织地综合运用多门科学技术进行的大规模改造世界的活动。由科学向技术或工程转化的最终成果由技能外化为产品进行展现。此处所指的技能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合乎法则的活动方式,它来自于活动主体所做出的行为及其反馈的动作经验,通过练习获得的能够完成一定任务的动作系统。知识的线性生产过程给予的启示是:高校人才培养类型的划分可分为研究型、工程型及技术(能)型三种类型。研究型人才是针对科学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工程型人才主要任务是把学术型人才所发现的科学原理转化成可以直接运用于社会实践的工程设计、工作规划、运行决策等;[5]技术(能)型人才处于生产第一线或工作现场,他们既要能够在生产或服务一线进行实际操作,又能够管理生产、建设、服务等组织活动。(www.xing528.com)

依照上述理论对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进行划分,可概分为工程应用型以及技术(能)应用型两种类型。工程应用型法学人才是把法学研究型人才发现的法学原理转化为直接运行于法律实践的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等,这个过程实现的是由法学向法律的转化。技术(能)应用型法学人才通过实际操作将工程型法学人才设计并完善的法律规则与法律流程转变成具体法律实务的人才,他们主要从事具体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

由此,高等教育基础理论框架下的法学人才培养应涵盖创新型、工程应用型以及技术(能)应用型三种类型,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培养目标选择也应该按照上述三种类型分别进行设计。在该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相对清晰后,还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有:何谓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标准又当如何权衡?回答这两个问题需要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制订方以及相关专家学者撰写的文献中进行比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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