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当作三个层面的衡量:一是国家教育政策的牵引;二是学校自身的定位;三是法律职业的特性。对于国家教育政策而言,顶层设计中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由国家教育部门委托部级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拟定。审批通过后其对各高校“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依据,对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4]由于教育部在我国高校办学中众所周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其教育政策中拟定的“重要依据”及“重要作用”等相关表述所传达的信号引发公共“顺势”思潮:应用型或复合型成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必然选择。
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行考量,学界普遍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创新型、应用型与技能型三种类型。采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高校一般为研究型大学或部分研教型大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对应主体主要是教学型大学;高职院校往往选择技能型作为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述不同类型高校差异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构成了错落有致、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大格局,以此理念办学的高等学校才有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理应遵循最一般的高等教育原理,创新型、应用型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理应得到科学选择。这一点可以从法律职业特性自身进行印证。实践中,我们既需要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实务工作的应用人才,亦需要在立法机关、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前者归属于应用型人才,而后者则是典型的创新型人才。(www.xing528.com)
由此,存在这样一种两难,如居于顶层的教育政策固定化与处于中观(高校)和微观(专业)的法学人才培养面向灵活之间应当进行何样选择?是在指挥棒的作用下进行全体转向?还是在自身办学理念及办学条件基础上固守坚持?抑或市场自发调节机制下的多样选择?在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的高等教育大背景趋势下,我们给出的相关建议是: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下的国家教育部门的自我认知应当由管理者向协调者及服务者进行转化,其教育政策应当更具有灵活性,其顶层设计中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非固定化或非确定化能为各高校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强化自身办学提供更好的引导服务。高校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综合自身办学条件、生源质量以及毕业生实际就业状况科学地选择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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