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教学实践中,我国教育界对于“双语教学”的概念和内涵一直莫衷一是。[5]笔者比较认同莫世健教授提出的看法,即应结合我国高校推行法律双语教学的法律依据,相关政策导向和标准来理解和实施法律双语教学。[6]我国高校的法律双语教学是在教育部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指导法律双语教学的法律基础主要是教育部分别于2001年、2005年和2007年印发的三个“意见”。2001年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首次要求法律等学科“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要求各高校“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在本科教学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而2007年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则“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工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聘请国外学者和专家来华从事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用英语讲授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能力”。这三个意见中涉及双语教学的规定表明了我国高校双语教学的教学目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高校推行双语教学的实践状况。
《意见一》明确规定要求“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和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并对双语教学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要求(仅需专业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因此,在这一行政要求的推动下,我国高校早期的法律双语教学对“量”的注重更大于“质”。“第一拨”的法律双语课程在内容上基本上局限于“国际法”领域,教学素材以相关法律理论和英文判例原文为主;讲授的教师既有具有一定英语能力的法律专业教师,也有以前教授英语的教师和英语专业出身转学法律的教师;授课语言方面,完全采用英语进行“沉浸式”教学模式的几乎没有,大多采用的是使用母语讲授的同时,保持一定英语讲授比例的“保持式”教学模式。[7]虽然,涉及第一拨双语法律课程效果的文献很少,但是,这一阶段的双语法律教学实践引发了对法律双语教学概念、内涵、目标、模式、方法等具体问题的热烈探讨。而第一阶段的双语法律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①教学目标不明确,定位不清楚。除了一些高校还是为了完成教育部的量化要求仓促开设相关双语课程之外,不少学校开设双语法律课程还是以用英语传授法律知识为主。②双语师资质量亟待提高。承担法律双语课程的法律专业教师和英语教师都有各自的局限性。法律专业教师虽然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但是往往缺乏在课堂上“用英语作为教授和交流工具的意识,在课程中使用英语的象征性意义高于课程内容的交流”[8],无法为学生营造使用英语进行专业交流的良好环境,更无从训练学生运用英语表达专业信息、相关观点和进行法律思维的能力。而英语教师虽然能自如地运用英语传递相关专业信息,也十分擅长训练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但是由于他们一般都缺乏对专业的深入理解,而且由于英语语言训练多依赖形象思维,而法律思维则以逻辑思维的训练为主,英语教师很容易将双语法律课专业程的教学视为语言教学。③双语法律课程缺乏体系化。受师资条件和综合资源的限制,各高校在这一阶段开设的法律双语课程比较松散,没有系统,很少顾及双语法律课程与法律专业课程之间、双语法律课程与英语课程之间以及双语法律课程之间的衔接。这种缺乏体系化考虑的双语法律教学往往很难落实相关的教学目标,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④教学方式较为单一。第一阶段的双语教学往往以教师用英语讲授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学生阅读和分析英文原版案例为主要方式,对于如何提高学生利用英语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的方法的探索和应用较少,不少双语法律课程甚至沦为英语阅读或翻译课。⑤学生参与度较低。该阶段的双语法律教学虽然涉及多种教学方式的探索,但是,总的来说还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导,而在学生方面,受我国传统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我国大学生的英语学习还是多以考级、考证等为目的,实际英语应用能力普遍较低,而法律英语专业性极强,一般学生的专业英语词汇量也不大,因此,用学习英语的方法参与双语法律课程的学习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很多学生对双语法律课程的学习主要集中在积累专业词汇和知识上,忽视了对用英语表达个人想法和专业观点的训练。此外,对于部分以外国法为学习内容的双语法律课程来说,知识传授为主的方法也无法调动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少学生反映双语法律课程学起来吃力、学完了没用。总之,我国高校中第一拨双语法律课程建设的实施尽管在“量”上基本达到了《意见一》的要求,但是在“质”上还是有许多工作要做。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一拨的实施实践推动了我们对双语法律教学“质”的标准的探讨和研究,而教学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为接下来双语法律教学的实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www.xing528.com)
在实施《意见一》的基础上,《意见二》进一步要求各高校“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可能也是考虑到双语专业教学中暴露出的众多问题,《意见二》还鼓励探索其他培养国际化专业人才的途径并“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在本科教学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意见二》的政策指导下,一些高校法学专业开始积极开拓国际合作的机会,聘请国外教授来华讲学,举办暑期班(summer school)等。直接由讲母语的外籍教师进行专业法律教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上述中国教师在进行双语法律教学时的问题,但是,外籍教师一般都缺乏对中国法和中国国情的了解,讲授国际法,尤其是外国法时往往是就法论法,学生在课堂学习中往往很难把掌握的法律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外籍教师还是难以替代中国教师。两年后教育部在《意见三》中不再空泛地提出“量”和“质”的要求,而是明确地规定双语教学的目的是“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能力”。这一目标较之《意见一》中适应“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和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的抽象宏观的目标更为具体,在实施中也更易把握。同时,《意见三》对双语教学的政策导向是“鼓励”,而没有明确的“量化”要求。对于这一措辞的转变,通常的理解是前两个意见已经对双语教学实施的“量”和“质”提出了要求,因此,《意见三》没有必要再规定了。但是,结合上述我国高校法律双语教学实践的发展,笔者认为《意见三》“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工作”的规定更实事求是,有助于避免各种“面子工程”。此外,《意见三》还对专业双语教学的模式提出了切实的建议,即“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聘请国外学者和专家来华从事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用英语讲授专业课程”。这也让不同的高校在实施专业双语教学时可以结合自己学校的特色资源和现状,以及人才培养的目标更加务实地因地制宜,真正将专业双语教学落实在教学实践中。而具体到法律专业而言,笔者认为双语法律教学必须定位并服务于我国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才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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